“会见时间限制为30分钟,”周泽说,“而且不准谈案情。”这让周泽非常无奈,“不了解案情,律师怎么为当事人辩护?”
今天(2日),周泽再次要求会见当事人任世伟,得到的答复仍然是“必须经过专案组的批准”。
今天(2日)上午,记者多次致电辽宁省公安厅相关部门,无人接受采访。
“只有权力没有责任,很可怕”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会见权有明确规定,但从现实来看,律师会见难长期被列为律师刑事辩护难的“三难”问题之一。
2006年,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对当前律师在北京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报告指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普遍存在种种阻力。90%受调查的律师表示,需要多次申请才能获得批准,而且往往不能在48小时内见到当事人。第二、第三次申请会见时,侦查机关一般都以种种理由推托不批。除向律师索要法律规定以外、需要领导批准等理由是律师经常会碰到的托词。
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韩德晶表示,司法机关也有很多顾虑,担心律师会见会造成已经查结的证据发生变化,客观上增加侦查人员的工作量;保障嫌疑人权利,需要司法机关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在某些地方确实有难度;内部规定、领导意见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个别案件中仍然存在。
“不能谈案情是律师会见时遇到的普遍问题。”韩德晶认为,这是因为律师会见权在法律中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有关会见的时间、方式等等都缺乏明确的操作性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师会见的难度;律师和嫌疑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没有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
“只有权力没有责任,是件很可怕的事。”周泽说。
3月22日,周泽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律师执业权利的侵害,安排原告会见犯罪嫌疑人任世伟;判令被告赔偿就其妨碍原告会见犯罪嫌疑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判令被告就其违法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保证在今后不再妨碍原告会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有望修改
事实上,律师以会见权受损为由寻求救济的案件也并不鲜见。
早在2000年,哈尔滨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龙江、刘士贤以剥夺律师的会见权为由将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2001年11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香坊公安分局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05年,湖南省衡阳市律师罗秋林在4次要求会见当事人未被准许的情况下,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衡阳市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衡阳市公安局侵害了律师的会见权。
周泽认为,判决和复议决定的局限性在于只能确认侦查机关的行为违法,至于违法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律并未规定。
“律师个人通过起诉、复议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来行使会见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韩德晶说,不用说律师没有这样一案一诉的精力,司法机关也难堪其累,“根本上,还得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依法办事。”
著名刑事诉讼法教授陈光中表示,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会见权的救济“不合适”。他认为,侵犯律师会见权终究是因为违反《刑事诉讼法》、不履行法定责任导致的,并非是行政管理行为。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考虑将6部委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写进去。”陈光中说,但侵犯会见权的法律责任问题还没有列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中。
陈光中表示,单独就律师会见权受损明确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不太可行。在司法实践中,像会见难这样的具体问题有不少,不可能每种违法行为都制定不同法律责任。“我个人还是倾向于就违反程序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作一揽子的规定。然后,可以考虑由司法解释就某种具体的违法行为给出具体的法律责任。”(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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