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日),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理由是辽宁省公安厅侵害了他的会见权。
2006年4月,周泽接受犯罪嫌疑人任世伟妻子李宁的委托,为任世伟提供法律帮助,并在审查起诉后担任任世伟的辩护律师。
然而,从任世伟2006年4月5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周泽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往返沈阳数次,终无法得见当事人。
今年3月22日,周泽多次要求会见当事人未果,“忍无可忍”,遂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法院在当天下午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如果律师的会见权得不到保障,被告人就不可能获得充分辩护,也不可能获得公正的审判。”周泽在裁定之后,选择了上诉。
“会见得专案组批准”
据了解,任世伟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6部委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任世伟一案,辽宁省公安厅专门成立了专案组。周泽在2006年6月即向专案组提出会见任世伟,但直到专案组将案件移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泽也没有见到犯罪嫌疑人任世伟,其间已达7个月之久。
“即使是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已经同意的情况下,我们在看守所也被告知必须得到专案组的批准。”周泽说,这显然与6部委的规定相悖。
3月23日,周泽起诉后,在3名警察的陪同下,周泽终于见到了嫌疑人任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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