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上午,大兴区清源街道枣园社区居委会以监护人的身份,代替患有重度精神病的孙女士向一名肇事司机索赔68万元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去年,孙女士的母亲在一次车祸中死亡,使其成为“孤女”,生活难以为继。
据称,该案为全国首起居委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索赔案。
居委会提出68万元索赔
车祸发生在去年5月12日晚,孙女士的母亲外出时被张某驾驶的捷达轿车撞死。现场勘查后,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在事故中无责。
孙女士此前居住在大兴区清源街道枣园社区。后在枣园社区居委会的协调下,司机张某支付了1万余元,作为老人的丧葬费用。
据该居委会主任刘昌全介绍,38岁的孙女士患有重度精神病,父亲前几年去世,在其母车祸身亡后,朝阳交通支队在报纸上发布寻人启事,寻找孙女士的亲属,但一直无人联系,孙女士失去了生活来源。
刘昌全说,孙女士获得生活来源的惟一希望就是肇事司机张某,但张某并不愿再支付赔偿金,诉诸法院成为最后的办法。但孙女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起诉。同时,她又无其他亲属行使监护权。因此,刘昌全决定以枣园社区居委会作为她的监护人代为起诉。
综合考虑了孙女士的今后生活,居委会提出了68万余元的索赔,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未来生活费等。
居委会代为起诉遭质疑
庭审中,被告张某表示,交通队认定自己无责,法理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她对居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
对此,刘昌全解释说,孙女士落户在枣园社区,考虑到孙女士没有其他亲属代为维权,居委会出于工作职责和人道主义需要以原告身份提起了诉讼。
代理此案的潮阳律师事务所刘志宏律师认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起诉不存在法律障碍。《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没有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庭主持调解下,枣园居委会同意将索赔数额降到30万,张某表示不能接受。法院给予双方10天考虑时间。
对话:“如胜诉,将设账户专款专用”
庭审后,记者电话采访了大兴区清源街道枣园社区居委会主任刘昌全。他表示一旦胜诉,将为她设立专门账户,确保其未来生活。
新京报:孙女士目前在哪里生活?
刘昌全(以下简称刘):居委会通过清源街道办与大兴区民政局协调,今年3月把她送到大兴区青云店镇敬老院,还请了一位敬老院的老人照顾她平时起居、吃药。敬老院同意费用可以欠着,等官司完事后再结算。
新京报:她父母没留下遗产吗?
刘:据我们了解没有留下财产。她母亲出事前有一套房子,后来低价卖给了别人。据买主说,此前给孙女士治病从他这借走不少钱,孙女士的母亲把房子卖给他也就没要钱。
那人还给我们看了借条。
新京报:她有低保吗?
刘:有。从今年开始她每月有300多元的低保,这些钱目前由街道办居民事务部管理。目前加起来也就700多元。
新京报:居委会是怎么想到要代她索赔?
刘:居委会看她一个人怪可怜的,没有生活来源,我们要是不管,就没人管了。我就想到了打官司。提出来后,居委会没有人反对。向街道办上报后,也获得了批准。
新京报:这是不是超出了居委会的工作范围?
刘:没有,居委会是群众的自治组织,任务就是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帮助她也是我们的工作。
新京报:是否考虑到居委会起诉主体资格的问题?
刘:我们当时还真没有考虑这个问题,也不太懂,后来就找了律师,律师说可以。
新京报:律师费用是居委会垫付的吗?
刘:居委会找到清源街道办司法所,因为案件在朝阳法院审理,司法所的同志帮我们联系了朝阳区司法局。朝阳区司法局看了材料后,觉得我们不容易,就帮我们联系了潮阳律师事务所的刘志宏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代理。
新京报:如果官司胜诉,这笔资金如何支配?
刘:这个我们已经想好,给她开设一个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所有花销都从账户上走,定期公开监督。我希望还把她送到医院继续治疗。
新京报:目前是无人认亲,如果官司胜诉,有人站出来认亲怎么办?钱怎么办?
刘:这也是比较难办的,居委会不敢百分之百确定没有其他亲属,因此法官让调解,我们不太同意,就是担心一旦有人站出来认亲,说调解时把钱要少了,我们就被动了。所以,还是希望法院判决。
新京报:如果败诉,下一步如何安排她?
刘:那只能申请把她送到福利机构的养老院。这也仅是我们的想法,下一步还真不太好说。
相似案例
●2004年12月、2005年4月,江苏高淳县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今年3月28日,南京中院终审以主体不适格,驳回民政局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近亲属尚未出现,但不能排除其客观存在的可能。民政局的职责也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流浪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2005年11月,湖南一司机将一名流浪汉撞死。湖南临湘市救助管理站把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去年7月,临湘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承认了民政局的诉讼主体资格,两家被告被判向救助站赔偿15.46万元。被告不服又提起了上诉,此案二审未判决。
●去年12月20日,浙江桐庐县法院对交通肇事撞死流浪者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被判有期徒刑1年,同时判决赔偿原告桐庐县民政局33.8万余元。民政部门表示,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将以提存或专项资金方式保存赔偿款。一旦受害人亲属出现,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赔偿款交还其亲属,如亲属5年内未出现,该款将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记者 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