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通报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布了14起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1、徐州医学院原副院长郑世德受贿案。1995年至2005年,郑世德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承建学校工程、及时结清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接受他人的免费装潢等折合人民币48万多元。2006年7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郑世德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十万元。
2、连云港市新浦区委原副书记、区长姜洪受贿案。1999年春节至2005年中秋节,姜洪利用职务之便,在辖区内多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美元等折合人民币125万多元。2006年10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姜洪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财产三十万元。
3、扬州市规划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张杰受贿案。2002年6月至2006年春节,张杰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数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送的钱物折合人民币84.2万元,美元5000元。2007年3月,仪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五万元。
4、南通日报社原党组成员、副社长李祝生受贿案。1996年底至2006年初,李祝生利用职务之便在设备采购、印刷厂改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共人民币44万多元。2006年8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祝生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5、沛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魏沛先受贿、单位受贿案。1997年春节至2004年9月,魏沛先利用沛县龙固镇镇长、安国镇党委书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12.8万元。在某煤电公司征用土地过程中,为对方谋取利益,向其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为县国土局购买轿车三辆。2006年7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魏沛先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2.4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对县国土局判罚3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没收财产2.4万元。
6、涟水县财政局原党组书记张礼平受贿案。1994年12月至2004年12月,张礼平利用担任涟水县教育局副局长、县教育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县教育局局长等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等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等折合人民币56万多元。2006年3月,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张礼平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7、响水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原局长、县海珍品养殖总公司总经理王其贝受贿案。2000年3月至2006年2月,王其贝利用职务之便,在农业资源开发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9.8万元。2006年12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没收财产八万元。
8、常熟市张桥中学原校长薛正伟受贿案。2003年至2006年,薛正伟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基建、物资采购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21万多元。2006年11月,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薛正伟有期徒刑九年,没收财产七万元。
9、江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童锡霖受贿案。1998年8月至2005年6月,童锡霖利用担任江阴市中医院院长、卫生局副局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之便,在医药购销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03万多元,港币5000元。2002年至2005年期间,挪用公款245万元。2006年4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童锡霖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十五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十五万元。
10、南京市煤气总公司原生产部部长、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民用市场部原经理黄勇受贿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1997年至2005年春节期间,黄勇利用职务之便,在煤气管线铺设、安装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11万多元。2006年6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勇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11、溧阳市广宁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隶属溧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经理芮祯其受贿案。2002年6月至2005年春节,芮祯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全市土地复垦过程中,为他人在工程承建、质量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接受他人为其住宅提供装修和家电、家具,折合人民币64万多元。2006年7月,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芮祯其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十五万元。
12、句容市交通局工程科原副科长冯剑军受贿案。2000年1月至2005年8月,冯剑军利用担任句容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3.5万元。2006年12月,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冯剑军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没收财产五万元。
13、姜堰市第二中学原总务处主任朱久华受贿案。1999年4月至2006年2月,朱久华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基建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3万多元。2006年12月,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朱久华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13.05万元。
14、宿迁市交通物资贸易中心原经理陶其虎受贿案。2001年以来,陶其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17万元。2006年6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陶其虎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