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履行职责,奋力追赶盗窃工地的小偷。在逃跑过程中盗贼李某慌不择路,跳入河中,以致溺水身亡。为此,李某的父母将雇佣保安的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告上法庭,以其侵权为由要求赔偿20余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的父母称,2006年10月4日晚上,李某和同伴倪某、张某三人在朝阳区某工地闲逛时,被工地保安当成了偷铜管的贼,被多名保安手持铁棒围追堵截。慌乱之下,李某进了一条污水河中,溺水身亡。
对于李某父母的起诉,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认为,公司雇佣的保安并没有对李某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查实,李某三人到工地就是为了剪工地空调上的铜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溺死河中是他自己慌乱逃跑所致,并不能认定是保安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保安对李某采取的追逐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在客观上,也没有证据表明保安看到李某跳河而没有采取救助措施。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李松 黄洁 刘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