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30日电 商务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最高将被罚款5000元。
该办法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这些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