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价”“还价”
副院长周立春是直接到事发地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解救法官惠金阳的领导之一。
周立春认为:“这是一起在刑法上足以构成绑架犯罪的案件,另外组织者还同时应当构成妨碍公务罪。”
据多名在现场人员确认,由于事发地就在中国银行莱芜市分行大门外5米左右,正处于银行监控系统的监视范围之内,要调取当时事发现场的相关证据资料应当并不困难。况且当时莱芜市花园派出所及时接警到了现场,应当有条件对相关证据加以固定。
据记者了解,这次事件的主角银河公司,成立于1986年,有员工五千余、利税据称每年有一亿多,在当地算是屈指可数、贡献不小的企业。而其用暴力手段抗法,据莱芜市当地政法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并不是第一次。当地法院曾因一起被告为该公司的经济案件,执行了一部汽车暂放在法院,不等原告来取,该公司负责人就聚集众多工人进法院硬把车夺了回去,而抗法的事最终不了了之。
为何在当地警方介入事件后,实施暴力抗法的银河公司还可与扬州前往的专案组讨价还价?
周立春说:“当地处理这个事件的领导,应对是很及时的,但也透露出种种无奈和困难。”
据他介绍,在惠金阳被挟持的14小时期间,莱城区政法部门参与和银河公司的协调先后有三次。
第一次是,银河公司董事长吕纯仁提出只有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才同意放人。
扬州派出的专案组坚决予以回绝,并指出法律程序合法,对方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也提供了担保,有错是要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法院只是依法执行公务。
在各方面的压力下,银河公司提出了第二套方案:解除其他账户的冻结,只保留一个,银河公司提供46万元集中到该账户查封。
该方案最终各方接受了,但为了使解除冻结工作符合银河公司要求,又提出:在让法官惠金阳到银行办理解冻手续时,要有新的仪征法院工作人员到派出所替换。
据了解,1月30日凌晨4时许,惠金阳在张家洼派出所制作完调查笔录,准备前往莱芜宾馆。然而,派出所大门已被两辆汽车堵住,近30名身着迷彩服的人将派出所围得水泄不通,惠金阳只得在张家洼派出所里面等候再次营救。一直到上午11时许,仪征法院法警周万松将惠金阳替下后,才允许同行的庭长王庆斌将惠金阳带离派出所。下午1时30分钟,惠金阳等人方才回到莱芜宾馆与专案组领导见面。期间,在张家洼派出所等候的王庆斌佯装打电话,用手机拍摄下了围堵派出所的银河公司保安的场景。
银河公司用暴力手段,聚众挟持执法人员,后又非法拘禁,解决这一事件本应是无条件的。但似乎是迫于某种压力,解救行动演化成为讨价还价的游戏。
“为了被挟持人质的安全,我们不得不多次谈判,从事件本身的性质来看,立即释放应当是无条件的,相关人员还要从严追究责任。”王庆斌在记者面前显得有些激动:“下午3点钟,由莱城区公安局一位副局长亲自乘坐警车带路护送扬州专案组人员出境。即便如此,银河公司保安队员驾驶的一辆看不清牌号的三菱吉普还是始终尾随跟踪。”
据了解,2月5日,扬州市政法委向莱芜市政法委发了函,要求对这起法官执行公务被挟持并被非法拘禁十几个小时的严重违法事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司法权威。
截至记者发稿时,这起法官遭绑架的抗法事件仍无处理结果。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件。
法律体制保障手段还不够硬
仪征法院的法官异地执行遭遇抗法事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个案,它折射出了目前我国执行工作的尴尬局面。如何完善法律保障体制,有效地遏制暴力抗法事件,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仅据扬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的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共接到两级法院报告的暴力抗法事件超过60起,有23名法官的人身安全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扬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明新说:“由于刑诉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公检法单位的职责比较明确,法院一旦遇到挑战司法权威、阻碍执法以及对法官人身安全严重侵害的事件,启动相关刑事处罚程序十分困难,大部分都以较轻的司法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象征性惩处。”王明新认为:“这些严重暴力抗法案件得不到迅速有效的处罚,一方面增长了施暴者暴力抗法的代价较小的心理,不惜铤而走险,还增加了法官的职业风险,对司法权威的损害则是最为严重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德文博士认为,由于暴力抗法案件的发生,导致了法官对异地办案产生消极态度,对迅速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来讲,无形中造成了部分权利人对司法权威不足的不满,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及时体现。
早在2003年,江苏省高院就出台了有关委托执行的实施细则,规定跨省案件应当委托执行。但是,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可以异地执行的情况。据扬州中院的法官介绍:“如果部分财产不在本省或本地的,或者已经被财产保全的,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可以跨省执行。”
但据了解,扬州中级法院依据规定,在2005年1月起的172件委托执行案件中,有50%以上至今没有得到受委托法院的任何回音。“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不同地区的一些办案规定不是完全统一,致使部分委托执行案件处于失控状态。”这位法官说,“为了对当事人负责,法院不得不冒着一些风险到异地办案。”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2005年在无锡举办的《法官权益研讨会》上曾表示:“针对不断增多的伤害法官案件,最高法院已经拟定一个建议稿,我们可以考虑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商量启动这个立法程序。建议稿名字叫“扰乱法庭罪的修正案”还是叫“藐视法庭罪”没有最后定,哪些行为能够纳入这个罪的范围中去,是比较难的问题。”
程德文博士说,为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世界各国对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都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官享有职业保障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即国家行政当局应始终确保法官本人及其家庭人员的人身安全。他认为,虽各国国情不同,但作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基本上保证了法官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使其工作具有专职性、稳定性和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独立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孔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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