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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死亡流浪汉维权案终审 民政局维权诉求被驳
2007年03月29日 10:48 来源:扬子晚报

  去年,南京高淳县民政局代一名被撞死的无名流浪汉向肇事司机索赔的案件,作为全国首例,引起巨大轰动。此案一审以民政局起诉被驳回告终,民政局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8日,南京市中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具有戏剧性的是,国内不少地方受此案的示范作用,纷纷效仿向肇事者赔偿,却得到了法院支持。

  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地方有地方法规可以依凭。有关法官认为,此案的结果此时已不重要,而其从起诉到庭审前前后后的一些故事,却更加引人深思:如何尽快立法,从更普遍的意义上保护这些“无名氏”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迫切。记者了解到,南京市中院已就此向立法部门发出了建议。

  流浪汉被撞死困扰交警队长

  知道高淳民政局帮流浪汉索赔这个案子的人,多少要叫声“绝”。无名流浪汉被车撞死的事情,一年到头全国不知道要发生多少起,为什么单单高淳民政局能想到代流浪汉索赔?记者了解到,这一惊人的想法,其实来自于高淳县交警大队、高淳检察院和高淳民政局三名普通工作人员的一次灵感碰撞,来自于他们长期的司法和工作实践。

  刘有才是高淳县交警大队的大队长。2005年1月,他刚从高淳公安局刑警大队调到交警大队后,就接连碰上了两个头疼事。第一个就是这起最后由民政局起诉肇事司机为无名流浪汉索赔的交通事故,第二个还是无名氏被撞死的交通事故。这两起事故的共同点,不仅在于受害者都是无名流浪汉,都找不到近亲属,更重要的是,肇事者都不愿赔钱了事,而坚持要让法院来判决。

  检察官从法规中找到灵感

  去年2月初,苦苦思索却一直无法破局的刘有才,想到了自己的好朋友——高淳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徐新顺。徐新顺在基层检察院工作19年,这种事还是头一回遇到。徐新顺多方查询,发现国内至今仍无解决此类问题的先例。看来打官司是免不了的,但根本找不到死者家属,让谁来当原告索赔合适呢?

  在浩如烟海的法规汇编中一通搜索后,徐新顺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找到了灵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他认为,这里所说的“救助”,还应当包括流浪乞讨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时提供的法律上的救助。经过一番努力,公安、检察、法院、民政4家的同志连夜聚在了一起。死亡流浪汉的合法权利该不该得到维护?该由谁来维护?民政局有无资格提起诉讼,赔偿标准又该怎么确定?大家很快取得了共识,由民政局来出面作原告。

  诉讼成与不成全在法律依据

  高淳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晓忠工作已近20年,对此深有体会。2004年至2005年间,高淳县民政局共为11起流浪、无名人员交通死亡事件进行了善后事宜,共支付丧葬费4万多元。每个流浪汉都这样处理也不现实。如果这次几个相关部门能商量出一个好方法,以后类似事情就有了规范。陈晓忠认为,对于流浪汉,既然没有更好更合适的维权主体,民政局愿意来做。打这个官司的初衷就是做一次尝试,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对如何为流浪人群维权的思考,对弥补法律缺陷起到积极作用。

  一起轰动全国的公益诉讼案,就这样产生了。由于是全国首例,经媒体披露后,该案引起轰动。经审理,高淳县法院认为民政局不具备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高淳民政局不服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也认为,高淳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理由是缺乏法律依据,并作出了驳回原告上诉的裁定。但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此案之后,国内不少地方,如浙江、广东,纷纷效仿,为流浪汉索赔,并得到了支持,原因就在于,这些地方有可依据的地方法规,并有专门机构代为管理赔偿金。

  南京中院已提立法建议

  2007年1月13日,针对江苏省高淳县无名流浪汉死亡赔偿案,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进行了专题研讨。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代表武继军也将无名死亡流浪汉要求人身损害维权的问题,向全国人大提请立法提案。这名代表认为,无名流浪汉的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尊重,肇事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目前国内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并且不同地方的法院在同一事件的判决裁定上出现不同的结果。希望立法部门从法律上作出规定,尽快明确相关部门为此类弱势群体的人身财产权损害进行维权,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南京市中院已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尽快参照其他省市的经验,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时通过相应层次的立法明确,若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相应的损害赔偿金,该赔偿金由救助基金提存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20年。如果20年中,相关权利人出现,可以向救助基金主张给付相应款项;如果超过20年无人主张,相关款项作为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纳入救助基金统一使用管理。通讯员 郭芳芳 实习生 许铮 马秀玉 本报记者 周海燕 罗双江

  案情回放

  2004年12月4日,李某酒后驾车,在南京高淳县境内将一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汉碾压身亡。由于死亡男子身份无法确定,交警部门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中陷入了困境。

  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内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司机王某驾驶车辆,将一流浪汉撞跌在机动车道内,迎面驶来的机动车从流浪汉身上碾压而过,致使其当场死亡。这个流浪汉的身份同样无法确定。由于肇事司机多次催促警方来处理事故,高淳交警大队找到高淳县检察院咨询解决办法。

  2006年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向高淳县民政局下达了两份《检察建议书》,提出建议:由民政局代两名无名流浪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几天后,民政局将两起事故中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诉上法院,要求赔偿两流浪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

  2006年12月18日,高淳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所以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高淳县民政局有关人士表示,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将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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