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云南省昆明市检察院获悉,检察院将于近日对两起打死小偷的案件提起公诉。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尹晓宁处长告诉记者,今年以来昆明已发生了5起打死小偷的案件。
“打!往死里打!”遇到小偷,很多人会习惯性地觉得小偷犹如“过街老鼠”,就应该人人喊打。于是,在抓捕小偷时经常上演殴打的镜头。在全国各地,对现场抓住的小偷,群起而攻之,将小偷打伤直至活活打死的事时有发生。
近几天,一组“大学生集体打死小偷”的图片在互联网上掀起了很大波澜。许多人认为,小偷太可恨,就该狠狠打,“不打不足以平民愤”,打死才解气。那些因打死打伤小偷而遭刑事处罚的人应该得到人们的同情或尊敬,他们是在做警察想做而不敢做的事,是在伸张正义、为民除害,是民间的英雄。有人则认为,打死小偷,不是义举,而是公开的暴行。
有犯罪心理学家则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分析了打死小偷的现象。一是说明私刑观念还没有从人们心中根除。过去,人们对通奸、偷盗、不赡养老人(不孝)等往往动用“家法”或“私刑”,而不诉诸公堂,认为以上这些行为,是违背传统道德,所以私下加以惩处,而不用“经官动府”。这种观念至今残存在人们的心中。在某些地方,私刑仍有其市场。二是人们还没有从意识中确立人的生命权要高于财产权,偷盗只是损害了人的财产权,而将小偷打死和打伤则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即便是司法机关,也无权对嫌疑人搞刑讯逼供,更何况普通公民对其他人。三是所谓“众怒难犯、法不责众”,有人打死打伤小偷,是个人的财物被偷,出于愤激和报复的心理;有人则出自义愤,而有的人则纯粹是起哄。小偷在这种场合成了众人的“出气筒”:以正义的名义惩罚小偷,过过拳脚的瘾,还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何乐而不为?
尹晓宁处长提醒人们:“小偷是可恨,抓小偷也值得鼓励和提倡。但除了正当防卫或制服小偷外,再对小偷进行殴打却不可取。在法律没有判定之前,小偷是犯罪嫌疑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同样不受侵害。把法律抛在脑后而去实施正义,实际是以恶治恶,以一种更严重的犯罪手段企图制止另一种犯罪。群殴小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法律观念的薄弱。”(储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