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人邹先生发现儿子杀了人后,光着脚就去派出所报了案。由于他报案及时,其子也主动自首。记者昨日获悉,常州检方在审查起诉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
据介绍,2006年11月12日,江苏省金坛市儒林镇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死者朱某为一名手机店的老板。令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犯罪嫌疑人与死者曾是很熟悉和要好的朋友。今年20岁的犯罪嫌疑人邹某因日常琐事怀恨在心,用锤子将好友朱某杀死。作案后,邹某将被害人尸体藏于自家屋内,以致被害人家属以为被害人仅仅是失踪而一直没有报案。
据犯罪嫌疑人的父亲邹先生介绍,事发那几天,他发现儿子的神情不对,稍稍引起了他的警觉。11月13日,邹先生听见妻子在房间里逼问儿子:“胖子(被害人)到哪儿去了,你和他做了什么坏事吗?”儿子回答说:“没有做什么坏事,我会做什么坏事呀?”妻子一直在房间里逼问儿子。约40多分钟后,妻子打开房门对邹先生说:“没有命了,家里面有血。”
邹先生立即冲进儿子的房间,只见房间西南角落处有血,血不多,只有滴状血迹。邹先生当即转身就往外冲,想到派出所报案。在二楼房门口,儿子邹某一把拉住父亲的左手袖管,苦苦哀求道:“爸爸,你要我死呀。”邹先生丝毫没有多想,一把将儿子推开,甚至来不及穿鞋,光着脚就赶到儒林派出所报了案。
目前,该案已经交至常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邹先生主动报案,且其子邹某也主动自首,检方在审查起诉时,将考虑从轻处理。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唐楠说:“正是由于邹先生报案及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首),检方在审查起诉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其子才有可能捡回一条命。”唐楠同时还提醒广大公民: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一旦触犯刑法,坦白自首是惟一的也是最好的出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为他提供隐藏住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不但最终帮不了罪犯,自己还会因犯窝藏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童家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