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的两个年轻人因发现喝的可乐中含防腐剂,便将可乐的生产商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该起案件。
2007年2月3日,两原告史源和张韬在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华商店购买了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健怡可口可乐和雪碧等饮料。饮用后,他们从其他途径得知,可口可乐和雪碧这两种饮料中所含成份之一苯甲酸钠是防腐剂,长期大量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两原告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取的信息不仅应是真实的,而且还应当是充分的和有效的,只有获取了真实、充分、有效的信息,消费者才能在购买商品时对商品有正确且充分的了解,从而在此基础上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此,两原告认为被告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前述两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出了苯甲酸钠成份,但普通消费者根本没法知道这是防腐剂,更不知食用后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为此,两原告觉得被告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在其产品标签未注明其成份之一苯甲酸钠为防腐剂,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基本的赔礼道歉责任,并将两产品的生产厂家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其产品“健怡可口可乐”和“雪碧”标签上所列成份之一“苯甲酸钠”标注说明为防腐剂或相关标示,以保障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请求判令被告对侵害两原告知情权的行为向两原告当面赔礼道歉。
法院将择日审理该案。(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