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销售空气登记被驳后,因不服决定,将朝阳工商分局告上法庭。记者今天(16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2006年7月6日,朝阳工商分局作出对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提出的变更申请决定不予登记的决定。
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决定,起诉到一审法院称,2006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公司CEO李捷获悉德国一家公司拟销售“世界杯空气”,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准备代理销售该产品。2006年6月12日,李捷向朝阳工商分局递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将经营范围增加特定地区的特色空气销售(如德国世界杯绿茵场草坪刚打理后的有浓郁青草香味的空气,在家观看世界杯球赛闻到这种空气犹如置身球场)事项。当天,朝阳工商分局作出《受理通知书》。当月26日,工商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同年7月6日,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原告认为,朝阳工商分局行为违法,驳回自己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朝阳工商分局的《登记驳回通知书》。
朝阳工商分局辩称,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增加特定地区的特色空气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事项,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的范围,且含混不清、不明确,分局驳回登记通知并无不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同时,该标准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相应监管部门如税收、质监等部门确认相关事项的参照依据。案件中,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增加的经营事项的内容指向的销售对象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且经营行为所属行业无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84)予以确认。据此,工商分局作出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有利于维护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市场经济秩序。朝阳工商分局在受理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申请后,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登记机关只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后即应当不分情形地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主张是对法规的误解,应不予支持。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朝阳工商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的理由不成立。据此,驳回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 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