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山做生意的郭先生遭到劫持后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歹徒于是在一间珠宝金行疯狂刷卡消费4万多元。不久,郭先生以不核实持卡人身份就让其交易为由,将涉案珠宝金行告上法庭。中山市中级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宣判。
中计
受美女勾引偏僻处遇劫
2006年4月27日下午6点多,郭先生准备搭乘公交车回古镇。这时,一名年轻女子主动搭话。随后,郭先生被该名女子带到附近一个偏僻的地方,几名男子突然出现,并将郭先生劫持。在歹徒的威胁下,郭先生交出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并且说出了银行卡的密码。
当晚8点多,歹徒拿着郭先生的银行卡,走进当地一家珠宝金行,刷卡购买了价值4万多元的商品,得手后于晚上11时将郭先生释放。
郭先生立即向中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报警,并向开卡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
事后,郭先生查看了当晚的消费单据,发现歹徒在刷卡签单时,第一次签错了他的名字,涂掉后第二次才写对了名字。郭先生前往珠宝金行交涉,要求返还自己的4万多元,但遭到拒绝。郭先生遂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珠宝金行赔偿其经济损失45486元。
判决
密码对即可刷卡,无需承担责任
珠宝金行在庭上辩称,根据《借记卡章程》规定,凭密码支取是使用借记卡消费的唯一交易条件,本案的实际持卡人在消费时一次输入密码正确,且收银员也检查了郭先生的身份证,不存在违规操作,也不存在过错,无须对郭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珠宝金行的收银员作证称,客户所持的借记卡背面没有预留签名;由于客户刷卡数额较大,所以就要求该客户出示了身份证,核对正确后才叫客户输入密码进行刷卡;客户一次性密码输入正确,刷卡成功后客人签名,发觉签错名后又立刻改回郭先生的名字。
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先生确认其申领的借记卡是依据密码办理交易,故珠宝金行只须审查实际持卡人所输密码是否正确,并无审查实际持卡人所署签名是否与郭先生在借记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的义务。同时,《借记卡章程》规定了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故这是借记卡申领人应负担的义务,并不是对银行卡特约商户的约束。郭先生将借记卡给他人使用是出于保护人身安全所必须,但由此遭受的损失并非珠宝金行的过错所致。
近日,中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反思
如何保护持卡人的利益
法官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珠宝金行在受理借记卡消费时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过错。若有过错,商家就得赔偿,若没有则无需赔偿。根据不同的银行卡,商户负有不同的审查义务,有的银行卡要求核对签名,核对签名之后,或者是凭身份证,或者是凭密码交易;有的纯粹凭密码交易。究竟按何种方式进行交易,关键是看持卡人和银行之间是怎样约定的。
本案中,郭先生的银行卡就是凭密码交易,而不是凭签名。根据开卡银行的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即只要密码对,商家就应无条件允许持卡人消费。虽然珠宝金行在审查签名时存在一定的不当行为,但这并不说明珠宝金行存在违规操作的交易行为。因此,由于被抢而引起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郭先生承担。郭先生则可以在歹徒被抓时主张赔偿或要求返还损失的财产。当然,商家在面对高额消费时应多留心眼,发现有可疑犯罪行为应及时报警。
据统计,因为银行卡犯罪每年带来的损失全国已经超过1亿元,其中的大部分都由持卡人无奈地承担。不少受害人提出,为什么商家和银行只享受银行卡带来的业务增长的好处,却不承担银行卡交易带来的任何风险。不论是银行,还是商家,都应该想方设法保护持卡人权益不受侵犯。(记者陈雪芬、通讯员李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