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购买的机票航班临时取消,近日,张先生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30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我于2006年4月底,通过携程旅行网购买了被告东方航空公司2006年5月4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5104次航班,起飞时间为上午9时,票价合计人民币560元。2006年4月30日,我接到携程旅行网的通知,称5104次航班被东方航空公司取消,改为上午10时起飞的5106次航班。由于我5月4日11时要出席一个重要的商务活动,不得已只得退了5104次航班机票,并通过携程旅行网购买了5月4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7605次航班,起飞时间为上午8时55分,票价合计人民币790元。
原告张先生认为,我购买了被告的机票,就与被告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被告未经我的同意,随意取消航班,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乘客造成的损失必须予以赔偿。我曾在事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赔偿230元的票面差价损失,被告承认我购买和其取消5104次航班的事实,但拒绝赔偿。为此,我只得提起诉讼,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石岩 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