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团东村定思坡的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和同村11岁的男孩郑某一起看电视时,认为郑某偷吃自己家的水果,并殴打过自己的侄子,便用拳头殴打郑某的头部,用手掐住男孩的脖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该男孩不治而亡。昨日上午,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杀人案。
“把被告人郑明带上来!”当天上午10时10分,随着审判长的一声令下,只见一名30岁左右、表情看起来很平和的男子被法警押上了法庭。
公诉人指控,2006年10月6日16时许,郑明在家中与被害人11岁的郑某看电视时,认为郑某偷吃自家的水果,并殴打过自己的侄子,便用拳头殴打郑某的头部,并用手掐住其脖子致死。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明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但其作案时有现实刺激,且受精神分裂症发病的影响,致使其对其危害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郑明,你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没有异议。”“没有。”郑明吐字很清楚,回答也很有条理。在庭审持续的一个多钟头里,郑明几乎不做任何辩解。
据了解,郑明于2003年出现精神异常,深夜曾离家出走。2004年,郑明被家人送到那马精神病院住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
郑明在犯罪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昨日上午11时30分,法院当庭宣判郑明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记者卢荻、通讯员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