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的河北农民周辉、马小强,持刀威胁、殴打醉汉,致醉汉死亡并抢劫了其手机。3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周辉、马小强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一路口,持刀对张某进行威胁、殴打。其间,周辉持刀猛刺张胸部,致张死亡,并抢得张一部价值380元的手机。
此外,两人还于当月26日2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一胡同口,酒后因琐事持木棍对途经该处的涂某等3人进行殴打,并致伤3人。
公诉机关认为,周辉、马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两人还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
法庭上,周辉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属实。其称,案发当晚,自己开车拉黑活时,在路边碰到醉酒的张某。后自己与同学马小强准备将张某送回家。案发时,自己与张某发生争斗,但自己只用刀把打了张某头几下。自己拿刀只是想吓唬吓唬张某。
马小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其称,案发前,周辉给自己说路边见到一“醉鬼”,且挺“牛”的,自己以为他们之间发生争执,于是就跟着周辉去帮忙“打架”。案发时,自己仅踹了被害人几脚。
周辉的辩护人认为,周辉没有故意杀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周辉刑事责任。马小强的辩护人认为,马小强抢劫时未持凶器,且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
被害人张某的妻子、姐姐(作为被害人父母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提出了共计75万余元的赔偿。周辉、马小强均表示愿意赔偿,但能力有限,愿意让家里协助赔偿。周辉表示可将自己的夏利车卖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其辩护人亦称周辉父母表示无论对周辉作出何种处罚,都会对被害人家属给予积极赔偿,且目前正在筹钱。(高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