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购物导报·完全娱乐》周刊的报道不属实,影视演员张钰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购物导报社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抚慰金10万元。由于此案涉及个人隐私。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钰在起诉状中称,2006年12月3日,购物导报社在其发行的报纸《购物导报·完全娱乐》周刊第10版以“和幕后老板谈妥百万合约,张钰性爱录象带怀疑作假”为标题报道了张钰被mimi007聘为网站专栏作者一事。对此,张钰认为购物导报社的报道严重歪曲事实真相,移花接木,混淆视听,将与聘为专栏作者无关的事实强行拼凑在一起进行报道,同时购物导报社在报道她被聘为专栏作者一事也严重失实。
张钰称自己与mimi007网络传媒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此合同mimi007网络传媒公司并没有进行签章,合同中甲方签字人也并未出示mimi007网络传媒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事实上截至起诉时,mimi007网络传媒公司也未向张钰支付任何报酬。因此,如果mimi007网络传媒公司就甲方签字人的行为不予追认,这将是一份无效的合同,同时此合同约定对购物导报社的投稿报酬也未达到购物导报社报道的数额。
因此,张钰认为购物导报社的公开报道行为已经为第三人(公众)知悉,该行为作用于公众心理后必然产生降低她社会评价的后果,侵害了她的名誉权,使她受到了精神损失。于是,张钰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购物导报社在其媒体上澄清事实、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今天,张钰本人并没有来到法庭,她的两位代理人在法庭说,报社不仅侵犯了张钰的名誉权,同时还刊登了她的身份证,也侵犯了她的姓名权。该信息的传递及失实报道必然会给张钰及其家人造成不良的环境压力。
购物导报社也来了两位律师,他们在代理意见中表示,报纸上刊登的内容为据实报道,不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形。该篇报道中并无侮辱性的言词,也不存在宣扬原告隐私的情形。对媒体而言,令大众更深入地了解其人其事,还原事实真相,这种隐情不属其个人隐私的范畴,更与其名誉权无涉。报告不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定情形。张钰是公众人物,对其名誉权理应适用“事实恶意”的原则。在名誉权纠纷中,一般只要主观上没有恶意,不是故意捏造事实,公众人物就应“容忍与理解”对其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所以,购物导报社不同意张钰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她的起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