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山东农民吕进良,夜里酒后发现他人在自家门口小便与对方发生口角互殴,竟将对方刺死。在惶恐不安中度过二年多的潜逃生活后,他最终选择了自首。3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3月31日1时许,吕进良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顺义区出租院内,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并互殴,后吕进良持刀猛刺张胸、背部数刀,致张死亡。
吕进良作案后既逃逸,后于2006年9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吕进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吕进良称自己没有伙同他人,而是自己一人所为。其称,案发当晚酒后回家时发现有人在自家门口小便,自己上前质问对方时双方发生口角互殴。互殴中,是被害人先用酒瓶砸的自己,自己情急之下,才扎的对方。案发后,自己乘长途车逃到张家口,后又逃到哈尔滨以捡废品为生,2005年3月又到内蒙古打工,2006年春节后回北京计划投案自首时,发现母亲患病化疗,于是又伺候了母亲一段时间才自首。
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近60万元的赔偿请求,吕进良表示愿意赔偿,但称自己没有能力。
此案将择日宣判。作者:高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