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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跨省偷轿车 购买者明知赃物仍购买同被判刑
2007年03月01日 23:5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两贼在北京、天津两地多次盗窃汽车,并以极低价格出售这些偷窃来的车辆。而一些购买者在明知对方销售的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了这些车辆。日前,市一中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以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判处被告人张建军有期徒刑11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宝才有期徒刑10年。而收购赃车的查某和张某,也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处以有期徒刑缓刑。

  2005年11月22日,北京市公安机关巡逻时,发现张建军和冯宝才驾驶车辆的发动机有改动痕迹,即将二人带回警局审查。在审查中,张建军和冯宝才交代了所驾驶车辆上的盗窃工具是一位姓田的所有。根据他两人所提供的线索,2005年11月23日,田某落网,田某主动供述曾销售过被盗窃来的车辆,并且还把张建军与另一同伙张某茹曾盗窃过车辆的事实供出,警方又通过他的线索把张某茹抓获。就这样,通过各嫌犯的线索,从2005年11月到2006年3月,与此案有关的9名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其中包括向张建军和冯宝才收购赃车的查某和张某。

  经查,张建军今年41岁,河北人,与42岁的冯宝才于2003年12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分别在北京石景山某一小区盗走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盗走桑塔纳3000轿车,又在天津市河西某小区盗走桑塔纳2000型轿车。他们把所偷到的车辆以2万余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赃款均被挥霍。

  而查某和张某都声称,自己不知道购买来的车子是赃物。但经法院查明,他们所购买来的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没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去购买,没有正规票据手续,因此系明知车辆为赃物而去购买。

  法院认为,张建军和冯宝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将偷盗来的车辆予以出售,构成了销赃罪,依法以于惩处。而张某和查某明知对方出售的车辆是赃物依然购买,其行为构成收赃罪。据此,法院做出了以上的判决。(谢晶晨)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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