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推行的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推动着法官精英化的步伐,同时改变了未来法官的来源。争议之中,改革难以避免地遇到了政策上的瓶颈。改革者们希望,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推广,能够成为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契机。(2月12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法官精英化还有多少羁绊不能突破?
□王继学
毋庸置疑,法官素质作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和司法改革能否取得成效的决定力量,正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和广大学者的关注。提高法官素质,实现法官精英化已是大势所趋。在人们纷纷为此献计献策,关注和讨论如何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官选任制度的时候,北京房山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创新给人们提供一个好的看点。
值得肯定的是,法官助理制度的出现,给房山法院带来了显著的变化。这种变化最明显地体现在了效率上。几年来,在房山法院,经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案件审结量的63%。简易程序每年审结的案件量可占审结量的50%。有些案件从审查、立案到调解、审结仅需一两个小时。简易案件从立案到分案、送达、排期、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并发放法律文书,平均仅需20余天。而且,这几年,当事人的上诉率不足8%,二审平均发改率低于7%,案件质量连年居北京市法院系统前列。
不仅如此,法官助理制度的设计,还使法官助理变成了一道隔离墙。由于当事人接触的是法官助理,没有裁判权,而有裁判权的法官却无权与当事人接触。这样不仅使法官从繁杂的非审理事务中摆脱出来,加强了法官精英化建设,又有助于加强法院内部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然而,就是这样一种既能提高司法效率、又能维护司法公正的全新的审判机制,就是这样一个受到最高法院的重视和肯定的司法创新,就是这样一个基层法院的改革奇迹,令人尴尬的是法律和政策对这种改革没有任何明确说法,不论是承载改革的法官助理,还是走向精英化的法官,都遇到了人事政策上的瓶颈。
不可否认,改革需要代价,创新需要付出。中国的改革史上曾留有这么一个细节:1978年秋天,安徽风阳县的小岗村发起了“大包干”,就是后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严俊昌为首的几位农民在分地生死文书上按了手印,当年他们秘密行动,甘冒杀头的危险,写下盟誓,按下手印,约定如果事情败露,带头的人被抓被杀,全村人保证把他们的孩子养活到18周岁。既然几位农民冒险创新,都能推动中国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那么,一个基层法院经过数年努力,实践已经证明成功的法官助理制度,因何还迟迟停留在“法律和政策上对他们的地位没有任何明确说法”的尴尬境地,而不能成为推动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动力呢?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提到了实现科学发展、推动民族振兴的战略地位,那么,我们的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创新还有多少政策上的羁绊不能突破?
法官精英化的必由之路
□李克杰
法官助理,一个连中国法官都十分生疏的职业,在不为外界熟知的情况下已经悄然进行了七年的试点运行。其间,不仅逐渐理顺了思路,积累了经验,同时也遇到了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制约,试点工作正面临制度瓶颈的突破。好在今年年初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表示,2007年“法官助理试点工作要继续推进”。
法官助理是中国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对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不建立相应的法官助理制度,没有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分离,中国的司法改革就很难上一个台阶。
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因为没有职业化和精英化的法官队伍,面临不断膨胀的法律法规数量和专业性、技术性日益增强的司法内部改革,特别是法治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严格要求,法律权威和司法机关形象就很难得到有效维护。而法官精英化的前提就是让法官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让他们专心钻研法律知识、熟悉审判业务,这就必然有人把审判事务性工作接受下来,并有能力完成好。事实上,只有法官助理才是最恰当的角色。
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按照最高法院的初步设想,法官助理不享有案件裁判权,其职责仅限于辅助性审判事务,即只能从事协助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某些事务性工作,如送达法律文书、审查诉讼材料、指导当事人举证、收集核实证据、草拟法律文书、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等。这样以来,不仅大大减轻了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还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筑起一道特殊的“隔离墙”,可以有效预防法官腐败和当事人不正当地影响司法。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行,对司法来说,可谓一举多得。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担当的都是一个“杂家”的角色,不仅要审案,还要一揽子完成接待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立卷归档等事务性工作,使法官疲于应付。特别是诉讼案件大量增多后,原来“法官——书记员”的庭审模式已经远远不适应新形势要求。
从国外情况看,法官助理也是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重要保障。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年要审判5000件左右的上诉案件,但却只有9名大法官,联邦上诉法院每年约处理近4万件案件,却共有168名法官,如果没有大量法官助理的帮助,是不可想象的。事实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每人可以配4名法官助理,上诉法院法官每人可以配3名法官助理,他们都是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或者是有几年执业经验的年轻律师。
看来,法官助理是现代法治国家保障法官精英化的重要措施。当然,法官助理也必须拥有健全的制度来保障其合法权益,使其具有合法的职业地位、明确的职责划分、正常的晋升机制和公平合理的职业保障。只有这样,法官助理才能成为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助推力量。
法官助理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个契机
□傅达林
毫无疑问,时至今日,无论是司法决策层,还是司法理论界,抑或是实践领域,对法官助理制度已经形成了改革的共识。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实质性举措,法官助理制度其实为整个法院的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它不仅仅是一个单独的人员分层,而是涉及法官制度革新、司法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连接点,由此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成功推行必然成为突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瓶颈的重要“入口”。
首先,法官助理制度要求在人员分流基础上的业务分工,从而有助于确立起“审前程序”的审判机制。在西方,“预审法官”在正式审判前,会将一些简单明了的小型案件处理完毕,只是将那些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提交给审判庭。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确立起审前程序,但现实中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和略显不足的效率追求,已经让司法界意识到建立审前司法分流机制的必要性。将法官助理从法官队伍当中分流出来,正好可以将一些审前程序交由法官助理去做,从而确保业务精通的法官专司重大疑难案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量体裁衣”式的司法审判机制。
其次,法官助理制度为法官精英化开辟了现实之路。长期以来,法官素质不高、独立审判能力弱成为制约司法改革的一大因素。说实话,如果按照案件数量和法官人数的比例计算,中国的法官量决不比美国等国家少,但在司法业绩上却显得十分落后,究其原因,是因为大量的法官不在真正的审判岗位上。自1882年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勒斯·格雷在联邦法院历史上首次雇用法官助理以来,现在,美国联邦法院每一位法官都配有法官助理,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被剥离了事务性工作和简易案件的法官,得以集中精力保证案件审理的高质量。
再次,法官助理制度为革除司法管理行政化弊病提供了契机。在制约司法改革的三大体制弊病中,行政化管理是一个法院自身可以局部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伊始,就暗含着司法当局破解司法管理行政化体制的祈愿。现在看来,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人员的业务分流,但由于配套政策和制度安排的滞后,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按业务属性实施分类管理的新机制。事实上,目前掣肘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主要瓶颈就是在于制度安排的不明确,由于缺乏相应的资格条件、地位待遇、晋升方式、职业保障、管理机制等,法官助理难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特的业务群体。由此,一个成熟的法官助理队伍的出现,就蕴含着一种区别于法官队伍的管理机制的出现,在此基础,建立法官助理、书记员、政工、司法警察等分类管理机制,从而改变传统统一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形成适应司法职业特点的新的管理体制。
因此,法官助理制度是一项带动法院司法改革全身的改革举措,经历多年的试行实践,应该在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由立法机关从经费保障、人事安排、职权责任、管理体制、人员衔接等多方面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从而确保这一良好制度良好地运用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