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证部”出具“公正书”是否合法?
李捷告诉记者,他成立的“民证部”业务范围很广,只要法律不禁止、又不违反社会公德,“民证部”都可以受理,包括曾被公证处拒绝的“处女公证”、“爱情公证”、“同居公证”等等。而他出具的是“公正书”,取“公平正义”之意。李捷认为“法不禁止即合法”,只要他出具的不是“公证书”就不违反公证法。
对此北大法学院教授佟强却表示,不管用哪个“正”,从一般意义上讲,能够做所谓公 证的,必须是法定的公证机构。佟强认为,“公证”属于特殊行业,原则上应该有一些限制。随便出具“证明”,在一些场合下使用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而且这种“证明”也意味着很大的责任,如果由于证明的不是事实而给他人带来损害的话,证明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甚至是刑事上的。
佟强表示,对于“公正书”和“公证书”的区别,老百姓不一定懂,会有误导大众的可能性。“这样会不会造成社会的混乱?”佟强认为,一方面,“民证部”是否具备从事这项业务的资格尚待定,另一方面,即便相关部门允许,也要和现行的公证处明确区分开来。
“民证部”的法律效力如何?
李捷认为,他所成立的“民证部”虽说不是《公证法》确立的公证机构,但却不同于一般的“私证”,应该说是介于二者之间。
对此人大法学院教授王宗玉认为,公证处是法定的非营利性机构,国家赋予了公证文书很强的证明效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一般不会被推翻,有些公证文书甚至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这个所谓的“民证部”在诉讼中的效力顶多等同于一般的证人证言或书证。对此,佟强教授甚至认为,由于这个“民证部”是收费的,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它的证明效力可能还达不到一般证人证言的程度。(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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