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怕以物质代替奖励 公司也要考虑成本
“我最怕公司用超市、商场的现金券代替年终奖。”牛小姐告诉记者,她在一家小型的广告公司工作,公司常用一些锅碗瓢盆来代替年终奖,“去年的年终奖就是一张1000元超市卡。这个超市内不仅东西不多,而且价格大多要比其他超市贵上2成,还不如发800元现金奖励呢。”
而对于这种“投诉”,一家小型进出口公司的人事主管江先生告诉记者,年终奖励对于小公司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必须考虑成本。他坦言,用现金券及物品代替年终奖,主要是利用物品市场价与实际购买中间的差价来减少公司的投入。“本来年终奖就是年末让大家讨点喜气的红包,发多少法律并没有规定。”
担心单位不发年终奖 发少了不满意不如不发
记者发现,不发年终奖是白领最担心的事。“我们平时的薪水主要靠每个月跑业务的佣金构成的,由于提成高,去年公司就以此为由取消了我们的年终奖励。”
对于这种说法,某著名房产咨询公司的项目发展主管告诉记者,员工们普遍将年终奖当成了“名分账”,这让老板们很为难,“年终奖原本不是法律硬性规定的,只是用来激励员工来年更好地工作,但现在大家都把这个钱当做自己应得的报酬了,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这就好比公司的一项投资,如果这项投资没有回报那还不如不投资,更何况现在员工不仅认为这是名分账,发得少了还不满意,这让我们很为难。”
律师说法
年终奖不属于企业强制执行义务
年终奖到底该不该发?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工作室咨询人员杨杰律师昨天告诉记者,年终奖是公司奖励员工超额劳动的一种手段。从法律上讲,年终奖不属于企业强制执行的义务,属于其自主行为;而在员工与公司的约定合同或企业公开的制度中写明该条款,则另当别论。
杨律师表示,年终奖首先不同于工资,比如说,有些公司会在年终给员工发双薪或13个月工资,双薪和第13个月工资是固定的,而年终奖是弹性的,属于两个范畴。作为奖励的一种形式,年终奖发放与否、发多少,由企业根据情况自主决定。对有些白领反映公司年终以发实物、外出旅游替代发现金的现象,杨杰律师表示,年终奖属于奖励,发实物属于公司的福利待遇,都不是强制的。即便两者都不发,也很难说该企业的做法不合法。但如果员工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写入了相应年终奖条款,则企业须按合同办事;如果年终奖制度已写入公司的制度,企业必须履行承诺。
在与企业签订新合同或续约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杨律师表示,新员工在进公司前,一般会拿到申请表格。因此,在与企业谈判时,可建议将年终奖、福利等明文写入合同。而对老员工而言,单独与企业谈判通常处于弱势,不妨通过工会要求企业把年终奖等相关条款写入集体合同内。 (记者胥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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