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女友与自己分手,心中恼怒的青年朱某持菜刀将前女友董某面部砍伤,致董某轻伤。日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家住邹平县孙镇某村的22岁男青年朱某与本村女青年董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因董某与其断绝恋爱关系而产生报复董某的想法。2006年9月13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朱某伙同成某、姜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本村二道河桥北十几米处,将骑摩托车路经此地的董某拦住,持菜刀威胁要求董某重新做自己的女朋友,董某不允,朱某遂用菜刀将董某的面部砍伤,致其口唇处全层裂伤、牙龈裂伤。经法医鉴定,董某的伤情为轻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朱某于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过程中,董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1368、10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鉴定费300元、误工费15960元、交通费2808元、护理费损失390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3000元,共计人民币52338.10元。
被告人朱某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医疗费单据四份,证实被告人朱某已支付原告人董某医疗费7646.60元,认为被告人朱某已赔偿原告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赔偿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所主张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朱某应予赔偿,其误工损失应按其所从事同行业标准赔偿,护理费损失没有提交有效证明,应按照本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其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赔偿了董某部分经济损失,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判决被告人朱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24833、7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姜道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