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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发生冲突被拘留 业主喊冤状告公安局

2007年02月01日 11:17

  曾经在小区内抓住过小偷的张先生,在自家的楼道内因盘问一认为可疑的女子而与其发生冲突,并被公安机关作出了拘留五日的处罚。认为自己很冤的张先生把对他进行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告到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圆满解决了此行政案件。

  原告张先生回家时认为在楼道内的陌生女子王女士形迹可疑。曾经在小区内抓住过小偷的张先生便对其产生怀疑并上前盘问,王女士因害怕转身跑开,张先生将其抓住并要查看王女士包内是否有作案工具。其间,双方发生谩骂和肢体冲突,后均报警。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调查后,认定张先生对王女士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王女士头部、胸部软组织挫伤,牙齿松动,已构成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先生作出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后该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原告张先生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以丰台分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张先生认为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协助派出所、街道做好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每一个防范环节,有义务对陌生人进行询问和盘问。如果大家的防范意识都提高了,法治观念都加强了,社会治安自然就会好转,犯罪分子将没有可乘之机。他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决定。

  被告答辩认为,原告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其已经考虑到原告在事件中的具体情节和出发点,依法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是恰当的。

  丰台法院行政庭审理后认为,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有殴打王女士的行为,并造成王女士身体损伤。被告的处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原告在以往抓住过小偷的经验基础上,怀疑王女士是小偷而进行追赶,而且是在被王女士辱骂下打了她,这与一般的殴打他人有很大的不同。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庭下协调工作,对原告进行说服教育,向其解释即使出发点是好的,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将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承办法官对第三人王女士进行了大量的劝说工作,争取了她对原告的谅解。被告也表示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在双方民事争议解决完毕,且第三人王女士明确表示不要求执行拘留的情况下,可以不执行拘留。

  最终,原告张先生赔付第三人王女士1500元医药费,原告撤回对被告丰台分局的起诉,被告也表示不再执行拘留的处罚决定。

  结案后,原告表示他通过这件事吸取了教训,他以后将依法履行一个公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寨利男)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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