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国道咸阳段货车司机交50元罚款交警就放行
在312国道陕西省咸阳段,经常能看到执法人员以“招手停”的方式收费。1月23日,一辆车号为新B20382的货车行驶到咸阳市长武县洪家乡路段时,被当地交警拦下,车主交了50元罚款后被放行。
一些过往司机告诉记者,在与312国道咸阳市境内沿线交警、路政、运政等执法人员的长期“讨价还价”中,形成了这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价”,有的司机一上路就带一沓50元钞票准备挨罚,如不按“潜规则”主动交罚款,就会被重罚。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被称为“行政议价”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人因违法面临行政处罚时,往往也讨价还价,而执法人员也乐于接受。
现象
“行政议价”渐成潜规则
河南省禹州市灵峰水泥厂经理时建业说,“行政议价”对于企业来说是家常便饭。
一次,一个执法部门到厂里检查,发现问题后,随即口头通知罚款数千元,但经过宴请和讲情后,交了千把元了事。时建业说:“这种讨价还价的事,一年要碰到十几起。”
行政收费中的“议价”现象也渐渐抬头。一项调查表明,江西一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征收社会抚养费4793起,几乎都是“议价”的,征收金额基本上都低于法定标准。
河南省桐柏县交通局长魏建桐说,桐柏曾连续10年没完成交通规费征收任务,关键是“行政议价”作怪。
分析
“讨价还价”等于滥用职权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说,表面上看,“行政议价”微小而具体,双方都能接受,甚至还“一团和气”,但实际危害巨大,是滥用职权行为。这种行为的蔓延,让严肃的行政管理变成了“市场行为”,惩罚性的特点没有了,变成了利益交换,给公共管理秩序带来隐患。
河南一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不光存在“官民议价”,还存在“官官议价”现象。县里一位居民到某乡镇打猎,被乡官员罚款6000元,但乡政府并没有执法权,属于“越权执法”。这位居民提起行政复议,法制办准备撤销这一行政行为,乡政府找县领导做工作,这位县领导对法制办人员说,乡政府没错,你们看着办。结果,只好让乡政府退给这位居民3000元了事。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师苏彦说,如允许行政执法讨价还价行为扩大,被处罚人、被处罚单位就会不遗余力地动用各种资源,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化。
病因
执法目的“利益化”
河南、陕西一些官员认为,国家近年来出台多项措施,规范行政执法,但“行政议价”却屡禁不止,重要原因是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执法主体混乱、执法目的“利益化”等通病。
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一度达13个,行政执法人员1000多名,多头执法,职能交叉,乱罚款现象突出。2006年起,南昌市清理集中了行政处罚权,才缓解了这一现象。
河南省周口市副市长范明说,执法目的“利益化”是“行政议价”难禁的另一个原因。目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正常经费不足,靠罚款和收费“自费行政”,罚得越多,收得越多,返还得越多,陷入“执法养人、养人执法”的怪圈。
陕西省长武县运管编制只有20人,在岗却有60人,人员工资一年要48万元。由于属自收自支单位,财政不给一分钱,包括办公经费都要靠收费和罚款解决。长武县每年征收养路费五六十万元,运管费五六十万元,累计每年要上交120万元,77%可返还到县运管所。
对策
公开"权力清单"
可以借鉴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说,消除“行政议价”现象,要从执法主体这个源头想办法。一是推行在群众参与、监督下的“公开执法”,二是要改革行政经费财政保障机制,认真测算好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成本,保证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开支,消除其逐利基础。
今年1月22日,郑州市政府向社会公开了行政“权力清单”,共清理界定各类行政权力4275项。同时,郑州还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重新认定,取消了自收自支单位的执法权。
郑州市政府法制局负责人指出,公开“权力清单”后,公众可以了解权力的使用范围、运作模式等;对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怀疑,上网查查就知道该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明确执法主体,有助于遏制部门权力利益化,将罚款和收费作为经费来源的倾向。(来源:北京青年报;记者:林嵬、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