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老百姓与行政机关打官司称为“民告官”,由于这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双方诉讼实力又在一定程度上不对等,因此矛盾很尖锐。1月23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针对这类行政诉讼案件,我市法院在全国率先提出了一种全新解决方式——由法官进行协调,促进双方和解,有效平息纠纷。据了解,这种“协调和解”的方法,不仅可以极大地节约诉讼成本,而且有利于市民权益的尽快实现。目前,相关草案正在审议中,预计年内将在各级法院全面试行。
协调和解对老百姓好处多
据成都中院行政庭庭长谢立新介绍,近年来行政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种类越来越多。而由于行政诉讼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当事双方在地位、权益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同时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除了行政诉讼赔偿案件外,其他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使得判决成为了解决这类纠纷的唯一手段,但一律的“硬判硬裁”,有时反而会激发更大的矛盾。“协调和解”作为一种柔性的解决方法,可以有效缓解矛盾,让老百姓收获两大好处:
跳出反复诉讼怪圈“行政案件最容易出现反复诉讼的怪圈,这常常让老百姓被官司拖得筋疲力尽!”谢立新表示,以工伤案件为例,劳动者受伤后,必须由相关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再向单位索赔。但劳动者和单位常常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结果看法不一,这常常导致双方先后对认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长期陷于官司中。
“引入协调机制后,可以先对这类行政诉讼中隐含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后,再对行政诉讼进行协调,让问题很快得到解决,为市民节省大量诉讼成本!”
缩短权益实现时间“其实不少行政诉讼的实质在于解决民事权利,和解可以让老百姓的权利尽快实现!”谢立新表示,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老百姓诉求的权益只能等到审理结束、法院作出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为后才能实现。而和解可以有效缩短这个过程,让老百姓权益尽快得到实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草案已经进入审议程序
据了解,为了使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更加规范,日前成都中院起草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意见(试行)》,目前该草案已经进入审议程序,预计今年年内将在全市各级法院试行。
典型案例
工伤官司拖了三年最后还是和解
李某是某公司食堂的厨师,2004年春节值班期间,他在公司寝室休息时突然死亡。李某家人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认为,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但对该认定结论,李某生前所在公司却不认同,公司认为李某并非因病致死,并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结果维持原工伤认定后,公司将劳动部门告上法庭,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证据不足,判决重新认定。
这样的判决结果公司满意了,但死者家属却不服气,劳动部门再次被告上法庭。结果在反复的诉讼中,这场纠纷拖了3年,迟迟无法解决。
为了让纠纷得到最终解决,成都中院在第二次受理此案后,对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和作为诉讼第三人的死者家属进行了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用人单位向死者家属给予了3万元补偿金。
草案重点内容摘要
三大原则规范“协调和解”
1、协调和解只能在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并且不得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协调。
2、协调申请可以由当事双方提出,也可以由合议庭提出协调建议。但协调机制必须在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启动,并且协调时必须保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3、立案和庭审过程中,以及审理后都可以启动协调机制。一旦出现当事人确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时,应及时结束协调,当判则判。
六类案件适用协调和解
1、行政赔偿案件;
2、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如行政处罚案件,法院可在法定幅度内,确定适用处罚种类和数额;
3、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4、涉及行政合同的案件;
5、行政裁决案件;
6、其他案件,如行政行为有瑕疵、不服行政机关侵犯财产权等。(来源:成都日报;王鑫、陈行、吴丹、车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