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天召开的黑龙江省妇联九届五次执委(扩大)会议上了解到,《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该省是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湖南省之后全国第三个出台妇女法地方法规的省份。
《实施办法》提高了人大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将省、市两级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提高到30%。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或者女职工协商,强迫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搜查女性消费者身体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在与妇女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由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属于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来源:生活报;记者:谭立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