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江西省抚州市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熊新兴在九江被处决。12日,一篇题为《“江西涉黑第一案”九江中院收取当事人74万元“暂存”款》的报道见诸报端。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叶萍介绍说,熊新兴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查封、扣押熊新兴犯罪团伙的一些不动产,其中现金仅为8.7万元。
刑一庭副庭长、该案审判长余建新说,“追缴赃款是法院的职责!这是一个民愤极大的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他们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在依法审判的同时,我们必须加大没收、追缴其财物的力度,摧毁其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这是对人民负责。”
刑一庭庭长王小哲说,对罪犯的处罚不仅包括人身方面的处罚,也包括财产方面的处罚。熊新兴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16名涉案罪犯有9名被判决附带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共计485万元。法院判决,对熊新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收任何的黑钱,我们的收支没有任何的违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装备处会计陈小江介绍说,6名罪犯的亲属在2006年8月3至31日期间分八次缴纳现金共计74万元。2006年9月,法院退给熊新兴家属39.2万元。九江中院在8月和11月分两次上缴财政34.8万元,其中25万元为退赃款、9.8万元为罚没款。
“用暂存款说事只能说明他们对财务制度的无知。”陈小江说,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五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根据这条规定,收款单位不能将暂存款收据作为收入凭证,付款单位也不能将其作为支出凭证,它只是一个往来款项的记帐凭据。目前,财政部门和上级法院没有印制专门的诉讼往来款收款收据,因此九江中院使用的往来收据为办公用品采购购买的普通收据。
陈小江说,熊新兴案件是个刑事案件,只有在审结、清算后才能算出准确的罚没金、受害人赔偿金等。在案件审理期间,罪犯亲属的缴纳款也只能做为暂存款处理。判决后应缴纳的罚没款才能上交财政国库,并开据正规的罚没款票据,多余款项退给罪犯亲属或支付被害人赔偿金。退赃款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上缴国库。
王小哲说,2006年9月26日一审判决后,熊新兴的妻子熊勤到九江中院反映,其缴纳的钱款是借来的,请求法院退回其交纳的全部钱款。九江中院考虑到其缴纳的钱款是否属于被告人熊新兴的非法所得不明,故退39.2万元,其余20.8万元赃款已经上缴国库。
记者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看到一张2006年8月14日开具的江西省罚没现金专用收据,注明为熊新兴退赃款20万元,及与之对应的法院缴财政国库缴款书一份。6张2006年11月17日开具的共计14.8万元的退赃款、上缴罚没款收据,及与之对应的法院缴财政国库缴款书一份。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坚说,这件公安部督办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居然会招来“如此反响”,说明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周迎飚 沈双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