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取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被视为城市管理的一大进步,一些确因生活困难而流浪的乞讨人员得到了有效的救助。
然而,在现实的执行中,有关部门遭遇了一系列难题:一些大中城市繁华路段的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大增,职业乞讨者拒绝救助,拦路强行乞讨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在郑州,这种情形使有关部门深感困扰。
无疑,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当务之急,相关制度必须是充满人文关怀的管理制度。问题在于,在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管理的同时,如何才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今天推出的这组报道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多角度透视,旨在启发思路,提供镜鉴,敬请读者朋友垂注。
郑州向“强讨恶要”开出首张治安“罚单”
2007年的第一天,河南省郑州市对强行乞讨者开出了第一张治安“罚单”。一名从漯河来郑州从事职业乞讨的妇女黄梅(化名),因在公共场所强行乞讨滋扰他人,被火车站公安分局治安拘留。此举标志着郑州市将对强行乞讨者说“不”。
被黄梅滋扰的张先生回忆说,1月1日11时,他与朋友从山东到郑州出差。当他们乘坐的出租车在火车站广场停下时,一名抱着孩子的妇女飞快地从广场上跑过来,用身体挡住了去路,一边念叨着“可怜可怜吧,你给点钱吧”,一边伸手索要钱物。“我们身上没有零钱,可她就势跪下,抱着腿不让我们走,就这样僵持了两三分钟。她又是扯衣服又是拦路,跟着我们纠缠了十几米,直到附近巡逻的民警上前制止,我们才得以脱身。”
据火车站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调查,黄梅是漯河市舞阳人,37岁,一年前来到郑州经商失败,经人“指点”后便在火车站广场带着孩子干起了专门乞讨的“生意”。黄梅坦言:“干其他工作太辛苦,‘致富’得靠要钱。”
黄梅还有一本强行乞讨的生意经:“乞讨主要是要看准人。一要找那些穿制服的,他们是公职人员,注重形象,我们缠上他们后,他们一般碍于面子,就会掏钱打发我们;二要找那种开私车和打车的,把车门打开堵在门口,他们下不得车,一般都会给钱。孩子只是个幌子,带着孩子更能激起别人的同情心。”
据查证,黄梅自去年6月以来,每天“早九晚六”上班,在火车站广场通过堵路、抱腿、拉扯等方式强行向旅客乞讨。火车站公安分局以公共场所强行乞讨滋扰他人为由,对黄梅处以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民警表示,这是郑州市警方首次对职业乞讨者动真格。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前,对于强行乞讨的人群,他们只能采取教育、劝说的办法。如今,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可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据市救助站工作人员介绍,像黄梅这样的职业乞讨者,目前郑州火车站地区有200人左右,他们也在仔细“研究”政策。黄梅被处以拘留后,他们已开始撤走部分成年行乞者,改派残疾人、患病者、高龄老人等乞讨。这些人大多数租住在城中村的民房里,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日收入三五十元,有的甚至高达百元。
实际上,郑州市民政局已在火车站广场设立了救助亭,以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前来求助。然而,调查发现,职业乞讨者大多具备租房的经济能力,不愿接受救助。
在驻马店市,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到街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时同样遭遇了尴尬。1月8日,他们在街头共找到31名流浪乞讨人员,结果只有8人去了救助站(其中5人很不情愿)。救助站站长郜继忠说,拒绝到救助站接受救助的,都是职业乞讨者,他们以乞讨为谋生手段,根本不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
禁止“强讨恶要”引发观点交锋
对于郑州街头的“强讨恶要”行为,社会各方也有不同看法。
该市一名老公安对记者说,强行乞讨人员的大量存在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更扰乱了社会治安。一些人在公共场所强讨恶要,严重扰乱了市民的正常生活。
郑州市金水区的退休老干部张先生则认为,对于流浪乞讨者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身强力壮却好吃懒做的乞讨者,不值得同情。但对于那些确实衣食无着、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人群,即使他们的强行乞讨方式令人生厌,还是应该多些宽容和同情。
“强行乞讨者确实让人脸红,但如果社会连乞讨都不能容忍,那就太残酷了。”有的市民说,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看,人们应该给予更多的宽容。
有关专家指出,强行乞讨现象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特别贫困人员满足其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行为。不是出于同情的施舍,而是被迫的施舍。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相关条文:“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实际上,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很复杂,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真正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应该给予帮助、关爱。只要不扰乱别人的生活,合法的乞讨就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那些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依靠乞讨谋生,人们应该尊重并保障他们的乞讨权利。而对于明明具备劳动能力却不自食其力者,尤其是对于那些强行乞讨、干扰社会治安秩序者,应该予以一定的限制。
对此,有关人士建议,地方政府可以建立多样化的救助项目,为确实失去劳动能力的本地居民或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起码的生活保证,尽可能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新的社会环境下获得自立的能力,并为一时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提供临时性的社会救助。
同时,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比如什么是“恶意乞讨行为”,以便公民清楚地知道什么行为构成违法,并为执法过程或以后的司法过程提供清晰的可操作的界定标准。就目前而言,应该坚决查处强讨恶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在公共场合或者交通工具上强讨恶要、纠缠行人的,必须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肖树臣、孙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