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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男子一年奸杀5人被判死刑 作案选在同一地段

2007年01月11日 11:02

  2006年5月24日,本报曾独家报道了滨海路强奸杀人恶魔落网一案,引起了读者的极大关注。目前,经市中院审理,此案已真相大白。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刚死刑。

  刘刚1975年生,本市人,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西岗区兴业街。曾因抢劫、强奸罪,于2000年被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刘刚刑满释放后,在大连一家电梯厂谋了一份工作,但他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案。他经过观察,发现滨海路中段行人稀少,适合作案。刘刚心黑胆大,手段毒辣,从2005年起,他开始在滨海路屡屡作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9日下午4时许,刘刚骑一辆助力车在滨海路燕窝岭不远处看到一个女子B,单身往老虎滩方向行走。刘刚将助力车放在道边,跟随该女子行至距燕窝岭200米至300米处,突然上前,从该女子背后掐住她的脖子,将她拖到南面的小树林里,强行施暴。在将其强奸后,怕该女子报警,刘刚用双手扼住其脖子掐死了她,并将其赤裸的尸体放在草丛里,用杂草盖住(后被警方定为2号尸体)。女子B的同事寻找不到她,向警方报案。

  据警方了解,女子B是云南省一家旅游公司的员工,当天下午她到滨海路去玩,结果遇害。

  2005年10月6日下午,刘刚又来到滨海路中路,发现女青年H背一双肩包独自行走,他尾随该女子行至燕窝岭公园入口西侧约300米处时,快步上前,从背后扼住该女子颈部,拽住其衣领将其拖入马路南侧的树林内,欲对她实施强奸。H女高喊救命,刘刚怕被人听见,便操起一块石头猛击H女的脸部,再用双手扼住其颈部,使其窒息死亡。作案后,刘刚把H女的尸体拖到山下的一个土石窝里,用树枝将尸体盖住,将H女背包里的手机(价值704元)和100元钱拿走了,随后将H女的包烧掉(后被警方定为1号尸体)。

  2006年3月16日中午,在滨海路中段,刘刚又来寻找作案目标。当他发现女青年D独自行走时,便跟随其后,当来到华侨别墅与秀月酒店之间的路段时,刘刚猛地从后面掐住D女的脖子,将其拖入南侧的小树林里,威胁她不要反抗否则就杀死她,并欲强奸她。由于发现了D女的生理原因,没有对其实施强奸。但为了防止她报案,刘刚掐死了D女,把她的尸体拖到一处有流水沟里,用石头和草盖上(后被警方定为5号尸体),拿走了D女的手机、MP3和300元现金。

  2006年4月27日下午,刘刚在滨海路中段发现女子N单身行走,便在后面尾随。跟至华侨别墅与秀月酒店之间的路段时,刘刚采用上述手段,对N女先强奸,再掐死。事后,刘刚找来一床破棉被盖在N女尸体上(该尸体被警方定为4号),拿走了N女的手机一部、数码相机一部,赃物总价值3080元。2006年5月2日,发现该女子失踪的人报了警。

  2006年5月7日下午,刘刚骑一辆助力车在滨海路中段寻找作案目标。当他发现女青年Y独自行走时,在燕窝岭公园入口处西侧400米处,又如法炮制,将其强奸、掐死(该尸体被警方定为3号),随后将Y女包内的手机和100元拿走,将包和衣物都扔到海里去了。Y女单位发现其失踪后,于5月9日报警。

  法院还查明,2005年11月28日夜10时许,刘刚在甘井子区小辛寨子街道一服装厂附近的小路上,持刀威胁一女子,并将其强奸。(大连晚报/江宁)

  2006年5月12日下午2时许,刘刚在滨海路中段发现女青年S,刘刚故伎重施,抢走S女的一部手机,正当他欲实施强奸时,一钓鱼的男子从海上走来,刘刚迅速逃离现场。S女立即报警。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犯罪嫌疑人刘刚被抓获。

  经审讯,刘刚交待了自己犯罪的事实,并带着警方来到案发地,先后在滨海路南侧的树林中等地,寻找到了5具女尸。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几名死者的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刘刚的委托律师提出,刘刚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申请对刘刚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法庭认定,刘刚构成强奸罪;为防止其罪行败露,竟残忍地剥夺了5名被害女子的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又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其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抢劫公民私有财物,构成抢劫罪。

  刘刚到案后没有发现其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其也没有这方面的病史,刘刚也明确否认自己有此方面的疾病。法庭对于刘刚的辩护人提出的申请不予支持。刘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刘刚系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日前,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元,没收作案工具原田牌助力车一辆。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5万余元。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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