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遭受损失而犯罪人无力赔偿怎么办?这时,对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成了一纸“法律白条”。1月7日,最高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提出,“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法律专家认为,在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国家应当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予以救助。
1月8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省高院已有研究、试点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意向。并且,早在2004年,德阳市绵竹法院已先行尝试“司法救助基金”。
犯罪人无力赔偿被害人
案例A
研究生被杀家人难获赔偿
2005年7月2日晚,成都某高校在读研究生杨国骅和5名同学在九里堤中路某烧烤店为同学潘某庆贺。凶犯罗志刚随后带女友来该店喝酒。晚11时,罗因酒力发作,走到杨国骅跟前,拍着杨的肩膀要打火机。杨国骅表示不抽烟没火,罗却掏出水果刀捅向杨国骅。杨国骅因伤重当场死亡。2006年3月杨母拿到成都市中院判处罗志刚死刑的判决书。尽管她曾诉请法院判罗支付精神抚慰金及丧葬费共计146.9万余元,但由于罗无民事赔偿能力,杨母至今也未拿到一分赔偿费。为了让罗尽快受到惩处,杨母甚至不得不撤销对罗志刚的所有民事赔偿请求。
案例B
被打残治疗费无人买单
2006年9月6日上午8时,21岁的兰某在成都牧电路一家网吧上网时,因收费问题与网吧老板江某发生抓扯。在打斗中,兰某抓起吧台的一把折叠刀将江某右眼球捅爆后逃离,随后自首。2006年12月6日,青羊区法院酌情考虑减轻了兰某的刑期,但网吧老板、一级伤残的江某提出的10万元民事赔偿却无法执行。因为兰某出生在一个单亲家庭,母亲失业,没钱赔偿。“这种案件太普遍了,这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高额赔偿案件,穷困潦倒的家境根本无法办到!”
这些案件无不反映出一个让人忧虑的问题,如果按现行的法律规定,这些被害人很可能拿不到赔偿,他们的未来生活会怎样?无法预测。
法学专家
建议设国家救助基金
“目前,中国刑事法律在救助刑事被害人方面处于空白。”川大法学院伍长康副教授告诉该报记者,为此她在2年前还专门向全国人大提过建议,建议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基金。伍长康指出,法律界提到“刑事被害人”绝大部分是指造成人身损害的人,即指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受伤这类刑案的受害人。虽然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如果加害方没有执行能力,或者案子进入了漫长的司法程序,被害人往往无法及时获取赔偿。
鉴于中国国情,伍长康建议目前应当先保障那些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从保障基本生活和医疗这些基本救助开始实行。
律师经验
刑案民事赔偿多成“白条”
“法院虽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但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或其家属并没有得到赔偿。”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建中律师说,刑事案件民事赔偿难是个很容易出现的局面。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时,刑案民事赔偿难免就成了“法律白条”;被害人家庭如果不富裕或原本就贫困,得不到赔偿就势必雪上加霜。
省高院回应
时机成熟时试点司法救助
据了解,目前国内已经有上海等部分法院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比如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部分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等。对此,省高院相关人士表示,建立该救助制度与当地的财政收入状况挂钩。他们也将在时机成熟时,进行试点和调研活动。
省高院刑一庭综合办案组组长马益迅接受该报记者采访时谈到,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救助途径有三种——私力救助、社会救助和政府救助。目前,私力救助最为常见,即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社会救助偶尔有,即热心人和慈善机构的捐助等。政府救助则主要是民政部门以抚恤金的形式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帮助。“目前国家救助还是空白。”马益迅说,由于罪犯个人经济状况不佳,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最终无法落实。被害人面对“空头支票”,有苦难言。
马益迅表示,国家建立该救助制度后,能更及时地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利益纳入司法程序中。
绵竹经验
首个司法救助基金已运行2年
据了解,早在2004年3月,德阳市绵竹法院由当地财政划拨20万专款,创立了全国第一个“司法救助基金”,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渡难关。该基金由法院设立专门账户代管,专款专用。使用救助金的被救助者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都是自然人;双方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条件者,可向法院提出申请。随后,法院的执行干警将现场调查,情况属实,正式写出书面申请,再层层递交法院负责人、当地政法委领导小组审批,得到批准后才能从救助金里支取现金。支付金额也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形来定,酌情考虑从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每年一般支付3—5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春节及“五一”、“十一”期间。
救助金被支付完后,当地政府将以财政拨款给予补充。
来源:华西都市报;记者:董馨 周燃 王仁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