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制定的《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死刑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显示其作案时年龄在20周岁(含20周岁)以下的,要求侦查人员认真核实其真实年龄,不能仅仅凭户籍证明而认定其年满18周岁,进而使用死刑。
从明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将全部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市高级法院已为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做好各项准备,目前已经制定了或正在制定《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等五项配套机制,以杜绝死刑冤错案,全面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8周岁以下的被告人不能被判处死刑。因此,确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成为刑事审判庭法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别看十七八岁的小伙子人人怀揣身份证,但面对身份证上的年龄信息,法官们却常常沉思良久:信息经不起推敲,如果仅凭身份证就对被告人的年龄下结论,不免过于草率。特别是一些来自偏远地区的被告人很多出生日期记载不准确,还有些人为了早结婚、早工作故意虚报年龄。一旦这些表面看来已经年满18周岁的被告人被指控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并面临死刑判决,这不但给他们的家庭带来极大伤害,也有损于司法公正。
为此,上海市高院会同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并于今年7月31日施行。所谓“重大刑事案件”,即是指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该意见规定,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应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署名出具,并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印章。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显示其作案时年龄在20周岁(含20周岁)以下的,侦查机关应同时搜集该犯罪嫌疑人的医院出生证明。无医院出生证明或非医院接生的,应搜集该犯罪嫌疑人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出生时接生人和父母及其户籍地居(村)委会干部就日期问题所做的陈述笔录、犯罪嫌疑人原就读学校提供的入学登记表等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或其他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侦查人员应制作《工作情况记录》说明经过和原因。
来源:东方早报;作者: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