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被告辩护人在陈述和法庭辩论中多次指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蔡敏敏的伤为被告人魏娟所致。辩护人指出,在公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中,只有被害人蔡敏敏陈述遭被告人殴打,其它各种证人证词、书证以及视听资料中,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魏娟殴打蔡敏敏。因为被害人蔡敏敏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仅凭被害人的陈述,不足以单独、直接作为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证据,其它证据应形成相关证据链,否则不排除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存在合理怀疑的可能。
获刑15年 雇主情绪失控
该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指控被告人魏娟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娟虽然在侦查和法庭审理期间均拒不供认自己伤害被害人蔡敏敏的事实,但本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均能共同印证魏娟伤害蔡敏敏的犯罪事实,而且各类证据紧密联系、互为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审理查德明,2001年1月至2005年间,被告人魏娟以被害人蔡敏敏不讲卫生、偷懒等为借口,多次使用拳头、铁锤、筷子、擀面杖等殴打保姆,致其面部、双耳、鼻部显着歪曲变形,上下唇不对称、闭合不全,12颗牙齿脱落,左肱骨骨折畸形、严重影响左上肢功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敏敏的损伤程度为重度伤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魏娟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在法官宣读完判决书时,一向庭上振振有词的魏娟显得非常激动,大声咆哮:“我是冤枉的,我要上诉……”在审判长多次制止下,魏娟仍然大声呼叫:“我没打过她。”在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后,情绪失控的魏娟被带离法庭。
专家说法
律师:珠海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表示,这一判决结果比较合理,该案结论只有两种可能性,要么因证据不足而判无罪;要么证据充分而被重判。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魏娟的犯罪手段残忍,而且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判有期徒刑15年比较合理。
心理专家:珠海市羽晴工作室李医生表示,从该案来看被告是一种癔症型的人,喜欢用否定和压抑对付外来的压力,这类人易浮躁、暴怒,从而表现为施暴。
同时,被告是一种“势利型”,有一种权威感,而对权威表现得温顺,相反转过来对弱者发泄。而小保姆长期不反抗、不逃避的受虐行为助长雇主长期多次的施虐。
(来源:广州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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