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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卖淫嫖娼者被抓将被强制检查性病 费用自理

2006年11月25日 09:04

  中新网11月25日电 据重庆晚报报道,昨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

  根据《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诸如饭店宾馆等旅馆业、洗脚城按摩院等保健服务业、歌厅舞厅等文化娱乐业,以及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若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睁只眼闭只眼”,不采取制止措施,公安机关可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艾滋病的检查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何昌钦)


 
编辑:张磊】
:::相 关 报 道:::
·重感化轻处罚 辽宁14类卖淫嫖娼者不予收容教育
·重庆拟规定卖淫嫖娼者被抓要强制查性病和艾滋病
·海南规定:嫖娼以及违反计划生育者不得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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