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上床”不算敲诈勒索吗
张钰是一个有心人,留下不少证据。但是,也正是因为证据太多,也太过相似(比如4份“保证书”,行文如出一辙),给人一种“下套让人钻”的感觉。“保证书”“作者”之一陈友旺接受采访表示,自己是被逼写下保证书的:“我在顺义拍《幸福街》时,她去了我们剧组,当天晚上和很多人一起吃的饭,我喝多了,神志非常不清楚,张钰开车送我回房间,结果她在房间里就脱衣服,然后说你看着办吧,要么她就嚷嚷,要么就让我写一份《强奸未遂》的保证书,要知道我家里有一对双胞胎儿子,赚钱养家是很不容易的,无奈之下,我只有签了。”
陈友旺说的是真是假,我们无从认定。如果他说的是事实,如果很多导演都是被张钰“下套”陷害的,对张钰的行为该如何认定,该如何处罚?
如果脱了衣服嚷嚷,目的是勒索钱财,而且得到钱财数目达到一定数额,那么,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疑问。但如果脱了衣服嚷嚷不是为了要钱,而是为了上戏,显然不符合敲诈勒索“强索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刑法对她也无可奈何。
可是,上戏,意味着名利双收,里面包含很现实的财产利益。而从社会危害性看,以“上戏”为目的的威胁,比要钱为目的勒索,有过之而无不及。敲诈钱财构成犯罪,敲诈上戏机会却毫发无损,不仅不公正,也不利于遏制类似行为,这样看,敲诈勒索的勒索对象,似乎该超出“公私财物”的范畴而变得更宽泛一些。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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