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教 育|健 康|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片·论坛|图片网|华文教育|视 频|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图片库|供 稿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演员性交易事件的法律解读:有权公布性爱录像吗(4)

2006年11月22日 10:10

  逼迫“上床”不算敲诈勒索吗

  张钰是一个有心人,留下不少证据。但是,也正是因为证据太多,也太过相似(比如4份“保证书”,行文如出一辙),给人一种“下套让人钻”的感觉。“保证书”“作者”之一陈友旺接受采访表示,自己是被逼写下保证书的:“我在顺义拍《幸福街》时,她去了我们剧组,当天晚上和很多人一起吃的饭,我喝多了,神志非常不清楚,张钰开车送我回房间,结果她在房间里就脱衣服,然后说你看着办吧,要么她就嚷嚷,要么就让我写一份《强奸未遂》的保证书,要知道我家里有一对双胞胎儿子,赚钱养家是很不容易的,无奈之下,我只有签了。”

  陈友旺说的是真是假,我们无从认定。如果他说的是事实,如果很多导演都是被张钰“下套”陷害的,对张钰的行为该如何认定,该如何处罚?

  如果脱了衣服嚷嚷,目的是勒索钱财,而且得到钱财数目达到一定数额,那么,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疑问。但如果脱了衣服嚷嚷不是为了要钱,而是为了上戏,显然不符合敲诈勒索“强索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刑法对她也无可奈何。

  可是,上戏,意味着名利双收,里面包含很现实的财产利益。而从社会危害性看,以“上戏”为目的的威胁,比要钱为目的勒索,有过之而无不及。敲诈钱财构成犯罪,敲诈上戏机会却毫发无损,不仅不公正,也不利于遏制类似行为,这样看,敲诈勒索的勒索对象,似乎该超出“公私财物”的范畴而变得更宽泛一些。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李曙明)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编辑:李淑国】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打印稿件
 
涓浗鏂伴椈缃-404椤甸潰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图片库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