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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性交易事件的法律解读:张钰没有犯罪之嫌吗

2006年11月22日 10:10

  张钰没有犯罪之嫌吗

  “每一个角色都是用身体换来的。”张钰的表白让人辛酸。如果上述说法是事实,那么,她无疑是中国影视圈肮脏“潜规则”的受害者。

  然而,她仅仅是受害者吗?当她选择向“潜规则”低头,心甘情愿用身体换取上镜机会的时候,一些比她更出色的演员,却可能因为洁身自好而演不上哪怕一个小小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说,她又何尝不是潜规则之下“不正当竞争”的受益者?

  无论当初向导演投怀送抱,还是现在揭黑幕义无反顾,她选择的很多行为方式都很难说正当,其中不少有犯罪之嫌。

  先说性贿赂。为了上戏,陪导演上床,如果上床不是受强迫的,而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那么,张钰为导演提供了性贿赂无疑。我国刑法奉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性贿赂是犯罪,那么,张钰就不会因此受到追究。不过,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性贿赂需要通过刑罚的方式严惩,却已在全社会形成共识。性贿赂的立法进程,或许会因张钰事件而加快。那些有着“通过上床上镜”的演员,尤其该密切关注这方面的立法进程。

  再说介绍卖淫罪。谈到录像带显示的著名导演黄健中和坐台女子小霞发生性关系,张钰的解释是:尽管黄健中多次暗示自己,但因为他当时手里没有戏,所以她并不想与黄健中发生关系,可又不想放掉这个导演,于是便给他找来小霞,“但我还是付出了,起码付出了金钱。”

  自己花钱请来坐台女子,让她和导演发生关系,这是典型的介绍卖淫。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钰是不是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最后说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对于张钰而言,这些录像是对无良导演的血泪控诉,但由于它们含有性爱内容,对公众来说,它们和其他淫秽物品没有任何区别。发到网上的录像,做了一些技术处理,但仍不乏淫秽成分。如此,张钰把录像发到网上,是否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她还多次表示,要把这些证据卖掉,也有不少网站表达了购买的意向。我想劝她:先看看你手里都是些什么东西?这些东西也能卖吗?

  而当初把一干记者召集到一起播放的录像,很可能并未做技术处理,而是“原汁原味”。虽说公开的目的是揭露犯罪,但在那些人是否构成犯罪尚不明晰的情况下,这样的目的能否阻却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构成,倒需审慎思考。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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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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