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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前男友讨债 南昌电视台美女主持获刑18个月

2006年11月21日 15:06

  因非法拘禁前男友近4天时间,前江西南昌电视台美女主持人高璐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其夫闫舒洋也同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其余三名同伙被判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检方指控称,被告人高璐、闫舒洋、于强、朱金龙四人于2006年4月21日20时许,在朝阳区东大桥路口东南侧,以被害人陈某某欠被告人高璐人民币17万元为由,将陈某某带至宣武区广安门外车站西街9号的“聚京缘”酒店拘禁,并强迫被害人分别写下欠17万元及欠3万元的欠条两张。朱金龙于次日中午13时离去,后被告人张月东来接替朱金龙。随后,高璐等人又将被害人带至丰台区三路居5号的“润华宾馆”和丰台区丰管路22号的“北京一拖红园酒店”内拘禁。4月24日中午至25日17时,高璐、闫舒洋、于强、张月东带被害人到王府井东方新天地内和崇文区新世界商城附近的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从被害人的朋友和其银行卡中共取走人民币4.19万元,后又还给陈某某2000元。至4月25日17时将被害人放走。其间,被告人对被害人陈某某有殴打情节。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璐、闫舒洋、于强、朱金龙、张月东无视国法,为索取债务非法监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闫舒洋、于强、朱金龙、张月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高璐、张月东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另鉴于被告人高璐积极退缴赃款、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之情节,故对五被告人所犯非法拘禁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高璐、闫舒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强有期徒刑一年,朱金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张月东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由于难以相信和接受判决结果,高璐手持判决翻来覆去的看了许久,甚至不愿意在宣判笔录上签字。最终,她还是用悔恨的泪水接受了现实。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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