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韩洪润四兄弟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二审判决,11月16日上午在沧州市公开宣判,韩洪润、韩洪义分别被判处死刑,并各处罚金651万元;韩洪生、韩洪军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各处罚金651万元;其他30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自1998年以来,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四兄弟先后将陈志义、庞吉森、李洪国、马占青、刘元昌、王宝林等数十人纠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贿赂、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从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非法买卖或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贿、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经营、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1998年4月至2002年8月间,他们破坏易燃易爆设备16处,在大港油田南部油区石油管道打孔盗窃石油7288.32吨,价值1227.64万元,迫使大港油田南部油区三次改变输油管线,直接损失达90余万元;在大港油田南部采油区盗窃作案12起,盗窃原油8670吨,价值1136.081万元;非法经营原油,净化后销售2682吨,总价值477.84万元;非法开采石油869吨,总价值152.3万元;为寻求“保护伞”行贿46起,行贿总金额44.5万元;寻衅滋事9起;故意伤害3起,致3人轻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16.75亩;非法买卖枪支3支;非法持有枪支6支、子弹2828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且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11种罪名,分别对韩洪润、韩洪生、韩洪义、韩洪军数罪并罚,决定对韩洪润、韩洪义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处罚金651万元;决定对韩洪生、韩洪军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处罚金651万元;对陈志义、庞吉森、王宝林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处以10万元———20万元的处罚;其他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20年以下有期徒刑。事件回放
2004年1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11种罪名,判处韩洪润死刑,其他三兄弟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韩氏兄弟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省高院将案件返还重审。2005年,沧州市中级法院改判韩氏四兄弟为无期徒刑。检察机关抗诉指出,该判决对韩洪润等34名被告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致使主犯量刑过轻,本案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处罚。今年8月22日,省高院在沧州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随即,记者从政法部门了解到,今年6月———8月,在此案再审期间,关押在看守所的韩洪义与另外监号关押的韩洪军多次见面通话,还多次使用手机与外界联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任丘看守所所长刘保清等3名民警被逮捕。
(来源:燕赵都市报;作者:刘树鹏、吴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