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立法反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人也受约束
中新网西宁12月26日电(祁增蓓)记者26日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锦花介绍,《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共三十七条,其出台结合了青海省的反家暴工作实际,在反家暴工作遵循的原则和工作机制、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方面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最大限度方便全社会学习遵守、贯彻执行。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同时提出,对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也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结合青海省反家暴工作实际,《条例》采取了分类归纳和具体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三种主要类型,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禁闭、限制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恐吓、跟踪以及其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经常性谩骂、侮辱、诽谤、散布隐私、骚扰,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提出,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相关侵害行为的,也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并对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及时出警,并做好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等六项具体工作,对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条例》的正式施行,是全省296万各族各界妇女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喜事。”青海省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王瑞菊表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青海省依法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对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避免其遭受不法伤害,具有深远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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