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不能做私拍的霸王生意
李霞
因私自拍摄并打印游客照片售卖,上海迪士尼乐园被告上法庭。据澎湃新闻报道,苏州大学法学专业的王同学去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时被告知,园方拍摄了一众游客的照片,可以118元一张的价格出售给个人。王同学认为园方做法并未经过本人同意,遂将上海迪士尼乐园诉上法庭。
面对被拍摄游客的质疑和公众的疑虑,迪士尼乐园回复称,游客在入园时已经和园方签订了条款须知,其中明确游客进入乐园将视为同意被摄像、摄影、录音。条款还提示游客“肖像、声音或用于内部业务、行政和运营目的”。游客入园即表示同意了条款内容,就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园方先拍后卖的盈利模式自然也在约定范畴。
迪士尼乐园的解释,其实暗藏猫腻。乐园把游客入园后的各种禁止行为列得分外详细,且设在入园须知最显眼的地方,而将关涉游客利益的告知条款安排在不易觉察处。园方虽列出了游客照片被使用的情形,但其中不仅包含“内部业务、行政、运营”等晦涩难懂的词汇,也包含“其他合法目的”等语焉不详的情形。再者,园方坚称游客只要入园即被视作同意条款内容,但这种同意又包含多少被迫的成分,游客有无不同意某条款的权利?客人只能单方面接受,园方是否有店大欺客之嫌?
合同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合同自身合法,签合同的双方自愿。根据《民法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景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更不能对外售卖。可迪士尼乐园拟定的条款,游客只有接受的份没有拒绝的份;乐园着重强调了自身的权限、游客需要承担的义务,却一再挤压游客的合法权益、自身应担当的责任。这种条款无异于霸王条款,先拍后卖无异于霸王生意。
景区、游乐园私自拍摄游客照片并进行售卖的情况,并不少见。游客碍于维权成本过高,大多忍气吞声。游乐园与其在条款里设埋伏,不如守好诚信公平的交易原则。(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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