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布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提示“十一”假期安全出游
中新网北京9月23日电 “十一”国庆假期临近,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首都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简称“总队”)节前公布了一批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并作出案例提示,提醒广大旅游经营者和游客提高法律意识,理性消费,安全出游。
案例一:旅行社向老年人推销旅游预付卡案
案情概要:2022年7月8日,总队接相关部门线索称: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向老年群体推销旅游预付卡。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旅行社总社、全市多家营业网点及旅游团队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社通过赠送日用品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旅游预付卡,承诺“可以多次参加免费旅游,并于1年内返还本金”。涉案老年人1000余人,个人购买金额从1万元至30万元不等,涉案总金额超千余万元。同时发现该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中存在未通过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备案、使用不具有运营资质的车辆和不与游客签订合同等多项违法行为。对此,总队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多项处罚,累计罚没金额6.9万元,并将相关涉养老诈骗线索转至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案例提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辨识能力不高、权益保护能力不强等弱点,采取销售旅游预付卡等形式,以高额返利或者享受免费旅游等福利为诱饵,骗取老年人充值。在充值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后,往往会遭遇卷钱者“跑路”、承诺福利无法兑现、预存款无法返还等情况。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不要参加推销预付卡、保健品、理财产品和艺术收藏品等低价老年旅游团,切莫贪图便宜陷入骗局,守好自己的养老“钱袋子”。
案例二:旅游团队涉疫情风险传播案
案情概要:2022年4月22日,北京市第311场疫情新闻发布会通报一起老年旅游团出现1例新冠病例确诊人员。总队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发现涉案旅行社为某国际旅行社北京分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组织赴平谷区“一日游”。该团队未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对此,总队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向旅游团提供优惠折扣门票的某景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当前,全国新冠疫情反复出现,首都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旅游从业人员和广大游客要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严格落实首都疫情防控规定,加强自身健康监测,合力确保旅游行业领域疫情防控安全稳定。
案例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出京团队旅游案
案情概要:根据相关部门转办线索,北京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组织出京团队旅游。总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8日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26日组织8名游客赴河南省老君山游览,收取每人团费3380元。检查中发现该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对此,总队依法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当前,北京市仍然暂停跨省“团队游”和“机票+酒店”业务。各旅行社要继续落实相关的规定要求,扛牢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堵塞疫情通过旅游团队传播。同时提醒广大游客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游览,不要参加出京旅游团。
案例四:旅行社(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概要:2022年6月17日,总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数十名老年人正在登上一旅游大巴车。鉴于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检查人员随后跟团检查发现该团队为北京某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赴通州某地进行有机蔬菜推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疏散并妥善安置游客,并进一步开展调查。经查,北京某旅游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此,总队依法对该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今年以来,总队先后查处10余起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案件。
案例提示:《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等法律法规设立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活动的前置许可,明确了从事旅游业务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必备的办公设施、专业的导游人员,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等条件,都是为了充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任何企业、团队、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均属违法行为。
案例五: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案
案情概要:游客周某举报称:北京某旅游有限公司组织其旅游时未签订旅游合同。总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北京某旅游有限公司及其通州一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旅行社曾于2021年7月22日组织赴邯郸三日团队旅游,且该旅行社未与参加该旅游团队的18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为此,总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今年以来,总队累计查处7起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例提示:个别旅行社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规避自身责任,不与游客签订规范旅游合同,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破坏了旅行社行业的经营秩序和良性发展,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希望广大游客在参团旅游时要提高警惕,一定要签订正式旅游合同,以便事后维权。
案例六: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概要:2022年4月1日,相关部门在办理涉旅非法经营系列案件时发现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资质。总队在接到转办线索后,及时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本单位电子行程单账号及密码出租给相关人员使用并非法获利。对此,总队依法对上述两家旅行社分别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企业应引以为鉴,切实加强对营业部、服务网点的规范管理,旅行社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禁止以加盟、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营业部、服务网点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旅行社条例》规定,不得从事宣传、招徕以外经营活动。
案例七:导游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例概要:2022年8月23日上午7时,总队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交通和西城区属相关部门在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观看完升旗的部分游客登上一大巴车欲前往八达岭长城“一日游”。经进一步查实:该团队游客未经旅行社组织,系导游员秦某擅自招徕和组织。对此,总队依法对导游员秦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今年暑期以来,总队在执法检查中累计查获9起导游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分别作出1千元至1万元罚款。
案例提示:《旅游法》第102条第2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请导游人员务必依法依规开展执业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自身服务质量,自觉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广大市民和游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案例八:通过网络擅自招徕和组织旅游经营活动案
案情概要:2022年4月10日,总队接相关部门转办线索称:名为“夜游天安门”的微信公众号涉嫌非法组织旅游活动。同日晚9时许,总队执法人员在天安门广场周边执法检查时发现,正在为一旅游团队提供导游讲解服务的带团导游员王某未取得导游资格证。经调查核实:该旅游团游客均通过名为“夜游天安门”的微信公众号报名并通过微信群缴费。为此,总队依法对王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当前,有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公众号或网络社交平台虚假宣传旅游线路和产品信息,并通过微信群组团,牟取非法利益,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游客参加非法旅游团,一旦游客利益受损时难以得到相应赔偿。提示广大游客报名参团时一定选择正规旅游渠道,通过网络旅游平台报名参团务必核实经营者的合法资质,确保出游安心舒心和放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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