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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以案助善:不让每一位善良的人寒了心

江苏法院以案助善:不让每一位善良的人寒了心

2022年06月30日 16:10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网南京6月30日电(记者 申冉)小偷逃跑中不幸溺亡,追赶并施救者应承担责任吗?自费为小区购买的儿童滑梯出了事故,购买者要赔偿吗?6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了第四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希望借助具体案件的裁判,为善行“撑腰”、为正义“正名”,坚决不“和稀泥”,鼓励民众坚守正义、与人为善。

  2020年9月14日,江苏昆山某景湾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业主求助电话,声称可能“有小偷试图偷窃”,随后几名物业保安在小区里发现了形迹可疑的王某。在追逐过程中,王某跳进河中试图逃跑却无法游上岸,物业公司人员跳入水中施救未果,王某不幸溺亡。据公安机关调查,王某有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

  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认为物业保安应对王某的死承担全部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王某当日“盗窃”被发现后为躲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任何人员对其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且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发现死者跳入河中后即跳入河中施救,该过程中并无不当,所以王某的死亡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根据业主反映,对疑似盗窃人员进行盘问和追赶,其行为方式、程度均在合理的履职范围内,不存在违法性和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法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学专家指出,“所守者道义,所行者忠信,所惜者名节。”坚守正义,惩恶扬善是中华民族秉持的价值理念,也是司法裁判发挥的重要职能。案中小区物业恪尽职守,保障业主财产安全,在发现王某溺水后还冒着生命危险实施了最大限度的合理救助,是值得倡导和弘扬的正义之举。王某溺亡虽令人痛惜,但其应对跳河行为自担风险和责任。“不向不法者妥协让步,不让守法者无端担责,给予人们作出善行义举的信心和底气,是本案判决向社会发出的明确信号。”

  好心为社区购置滑梯,让小朋友们有地方可以游玩,做了好事的赵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居然会因此被告上法院。

  赵女士是江苏江阴市某小区业主,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小区缺乏儿童娱乐项目,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赵女士自费为小区购买一套儿童滑梯,供小区儿童免费玩耍,滑梯区域的清洁管理等工作也商定由物业公司负责。

  滑梯放置后,赵女士的孩子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去玩耍。一日,滑梯脚垫下有水渍导致湿滑,陈女士经过时踩到脚垫滑倒受伤。陈女士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赵女士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有对小区游乐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当地面湿滑时,未能有效清扫和设置警示标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女士购置滑梯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游玩等善良目的,不存在过错,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驳回对赵女士的赔偿请求。

  对此案,法学专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双方主要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赵女士应否承担过错则争议较大,各执一词。“但正如判词中所说,赵女士在本案中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司法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本案判决为赵女士的善行进行了‘正名’,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坚决不‘和稀泥’,对于引导公民积极向善、邻里互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完)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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