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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此青绿》被抄袭 舞蹈作品维权难在哪里?

《只此青绿》被抄袭 舞蹈作品维权难在哪里?

2022年05月25日 06:20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5月25日电(记者 袁秀月)看过今年央视春晚的人,对于舞蹈诗剧《只此青绿》应该都不陌生。最近,这部舞剧因为被抄袭引起热议,对方不仅照搬《只此青绿》的服化道和动作元素,还打上“原创”二字。

  其实,《只此青绿》并非孤例,舞蹈节目被侵权屡屡发生,而维权却不易。舞蹈作品如何维权,维权难在哪里?

图为《只此青绿》演出剧照。演出方供图。
图为《只此青绿》演出剧照。演出方供图。

  照搬还标原创?

  浙江少儿频道致歉!

  “下午浙江的朋友发给我一段‘原创’舞蹈《双香径》的视频,我一看……真心希望大家能够尊重原创!”5月22日,《只此青绿》总编导周莉亚在微博发文,直指舞蹈《双香径》抄袭《只此青绿》。

微博截图
微博截图

  作为以《千里江山图》为蓝本创作的爆款舞剧,《只此青绿》不仅登上央视春晚,在全国巡演时更是场场爆满,带起一股“青绿热”。

  据媒体报道,在舞蹈动作的编排上,《只此青绿》编导针对绘画的静态特征,设计出静待、望月、垂思、独步、险峰、卧石等造型动作。在服装设计上,主创团队翻阅大量宋代画作与文献后,复刻出具有宋代美学特征的服饰样式。

  而这些特征在《双香径》中亦有体现。5月22日,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的视频号发布一条舞蹈节目视频《双香径》,并介绍是“第二十一届中国茶圣节原创舞蹈”,取材于苏轼的《游径山》。从视频中可看到,其舞蹈动作和服装设计与《只此青绿》极为相似。

短视频平台截图
短视频平台截图

  《只此青绿》的总编导周莉亚、韩真对媒体表示,该节目对《只此青绿》几乎是照搬,服化道、动作元素几乎99%相似。更重要的是,对方还打上“原创”二字。获悉抄袭事件后,周莉亚曾去视频号下留言,不久后,发现自己被拉黑了。

短视频平台截图
浙江少儿频道发布《双香径》舞蹈视频

  5月23日,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发布致歉申明,称该舞蹈节目是委托杭州视界演艺服务公司策划、编排和演出,已下架该视频,并已积极联系《只此青绿》的权利人,希望得到谅解并妥善处理。

短视频平台截图
短视频平台截图

  律师解读:判断两部舞蹈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是侵权的关键

  近年来,大众对于小说抄袭、音乐抄袭等渐渐熟悉,对于舞蹈作品抄袭相对陌生。一般而言,法律上认定舞蹈作品侵权抄袭的判断标准都有哪些?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师徐晓丹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判断两部舞蹈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是侵权的关键,其比对标准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选择对比样本;静态和动态结合比较;两段舞蹈的背景音乐、舞美、灯光、演员服装等是否近似;剔除一些舞蹈通用动作,仅比对独创性的部分。

  徐晓丹称,从视频中明显可见,《双香径》的舞蹈整体动作设计和服化道等元素相似度极高,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又细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到《双香径》这个舞蹈,可以说是涉嫌侵犯了《只此青绿》原创舞蹈作品的几种权利,包括权利人的署名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双香径》对《只此青绿》的部分改动,涉嫌侵犯了修改权或改编权。

  当创作者发现被侵权后,应该如何维权?徐晓丹建议,当发现侵权行为时,权利人首先要固定证据,联系侵权人,要求其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未能及时承担上述民事责任或双方就侵权赔偿等相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的,权利人应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通过委托律师向侵权人寄发《律师函》、提起侵权之诉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舞蹈作品被侵权屡见不鲜

  维权难在哪儿?

  近年来,舞蹈作品被侵权时有发生,尤其随着综艺节目的发展,节目中的舞蹈版权纠纷不断。

  2020年,《青春有你2》中的训练生林小宅在初舞台表演了舞蹈“美少女变身”,随后有网友发现,该节目的舞蹈涉嫌抄袭舞邦导师兔子的原创编舞《美少女战士变身》。

林小宅工作室道歉
林小宅工作室道歉

  2019年,关晓彤与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在浙江卫视《王牌对王牌》中合作演出《千手观音》。之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发文称,王牌版《千手观音》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且还存在署名错误的情形。

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声明
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声明

  “其实这么多年,舞蹈圈都会遇到这个问题,你的动作、你的结构被抄袭,很难维权。我们之前也有《永不消逝的电波》的‘渔光曲’、《杜甫》的‘丽人行’被抄袭。”周莉亚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

  抄袭很容易,维权很麻烦且成本较高,再加上版权保护意识薄弱,这也使得舞蹈圈侵权现象频发,很多时候都不了了之,要么就是“先上车后补票”。

  舞蹈作品维权难在哪儿?徐晓丹认为,舞蹈作品维权的难点之一在于创作者难以自证其为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然而对于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却无明确规定,对著作权人的认定造成一定的困扰。一般认为,编导属于舞蹈作品的作者,因为其创作、设计、编排了舞蹈的一系列连续动作、姿势和表情,可以认为是著作权法中‘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而编导这一称呼只具有职位性质,如果舞蹈动作的创作者另有其人或多人或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创作的作品,仍应视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

  徐晓丹表示,难点之二在于侵权作品遍地开花,有培训机构以此宣传、教授舞蹈盈利的,抄袭进行商演的,参加各项比赛的,发布视频进行网络传播收割流量的等等,不胜枚举,如要一一打击侵权,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精力、财力。难点之三便在于维权过程艰辛曲折,维权成本较高而取得的收效难以匹配,或维权时间较长,权利人疲于应对。

  徐晓丹认为,无论维权的困难大小,在舞蹈界侵权、抄袭之风频发的今天,还是需要适时出现一些知名的、有一定影响力的维权成功案例来带动行业的正向发展,扼制违法侵权行为,保护原创作者的同时也将会促使产生更多、更优质的原创舞蹈作品。(完)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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