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杀妻案”二审宣判 维持被告人死刑原判
中新社杭州4月8日电 (郭其钰)4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该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许国利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国利与被害人来某某系夫妻,因感情、经济等方面的家庭生活矛盾,2020年7月4日晚,许国利在杭州的家中将来某某杀害,后进行肢解、分散抛弃。
之后许国利编造虚假信息,对外谎称来某某失踪,逃避侦查。同年7月22日,公安机关筛查小区化粪池发现部分人体组织,于次日将许国利抓获归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国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许国利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许国利作无罪辩护,其辩护人提出许国利在侦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有罪供述内容真实性存疑。
法庭认为,许国利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庭前会议、一审庭审等诉讼环节,面对不同的办案人员,特别是在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明确告知其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自愿做出稳定有罪供述,应予采信。
因此法庭认为,许国利关于作案经过的供述均有客观性证据相印证,原判认定许国利有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证明过程符合逻辑与经验。许国利归案后多次供认其系预谋杀人,其检举揭发经有关机关核实均不能构成立功,原判量刑符合刑法规定。
综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许国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有预谋地作案,并编造虚假信息掩盖罪行,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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