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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上海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2022年04月02日 19:40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上海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某食品经营部未明码标价。 上海市场监管局 摄

  中新网上海4月2日电 (记者 许婧)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一环,但仍有部分商家借机炒高日常生活用品价格。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曝光部分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上海市场监管局提醒: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诚信经营意识,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以某超市哄抬价格案为例,沪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微博举报:网友晒“天价大白菜”,一颗白菜售价竟高达73.21元。执法人员立即出动对涉及的沪青平公路某超市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现场所销售大白菜为19.98元/公斤,但通过查询销售记录,其3月29日销售大白菜价格为33.8元/公斤,进销差价率远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该交易场所成交的同一产品的最高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在封控通告发布后,潘某在未调整生菜、黄瓜、西红柿、丝瓜、黄洋葱、菠菜6种蔬菜对外标价的情况下,利用大量顾客涌入急于采购无暇核对价格的心理,提高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与其经营场所对外标示的价格不符。

某超市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上海市场监管局 摄
某超市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上海市场监管局 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为个人,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4月1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向其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从重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在检查中发现,某百货店在经营土豆、西红柿、卷心菜等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沪市场监管部门对位于闵行区莘朱路的某超市开展监督检查,查见当事人在售的毛豆、水芹、韭菜、薄皮椒等蔬菜商品未标明计价单位等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某食品经营部以12元/公斤的价格销售鸡蛋,但未对鸡蛋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案件目前正在抓紧办理中。

某百货店未明码标价。 上海市场监管局 摄
某百货店未明码标价。 上海市场监管局 摄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举报对张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销售蔬菜。其中,红萝卜、白萝卜、西红柿、洋葱的进销差价率分别是369.5%、154.5%、133.3%、213.3%。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销售前述蔬菜的进销差价率高于2022年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销售红萝卜、白萝卜、西红柿、洋葱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分别是212%、90.9%、80.6%、133.3%)。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多收取的1255.05元应当退还消费者,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处罚款6275.25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持续强化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物资的市场价格监管,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同时,依托12315、12345和网络媒体,及时处理民众投诉举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完)

【编辑:陈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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