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走私关联“自洗钱”犯罪案件宣判
中新网南宁1月17日电 (王淑艳)南宁海关缉私局17日介绍,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洗钱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广西首起上游犯罪为走私犯罪的“自洗钱”犯罪判例。
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燕、黄某恒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1年不等,并处罚金50万至300万不等,同时追缴洗钱犯罪所得1700余万元。
该案系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侦办。经依法查证和法院审理认定,自2021年1月以来,被告人林某燕、黄某恒等人从越南购买方斑东风螺,经中越边境非设关地走私入境销售牟利,案值2000余万元。
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林某柏受林某燕雇请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走私货物销售货款并提现交予林某燕、黄某恒,金额共计1720万元。该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均构成洗钱罪,其中林某燕、黄某恒的行为属于“自洗钱”行为。
海关缉私警察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切勿随意出租、出借个人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以防掉入洗钱陷阱,构成违法犯罪。海关缉私部门将持续在走私案件侦办中严厉打击洗钱等上下游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及市场经济秩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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