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中新网长沙1月6日电(记者 傅煜)6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的中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意味着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为人父母必须“依法带娃”。
2021年10月27日,长沙天心法院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的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原告胡某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胡某茜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
该院少年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8月1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胡某茜由被告陈某抚养。被告陈某离婚后再婚,并带着女儿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其两个星期未能上学。原告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女儿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从2021年2月起,胡某茜一直与保姆居住。
在原告委托全托后,被告作为胡某茜的母亲仅周末过去接送孩子,并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可认定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原告虽以请保姆等方式来履行其对孩子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让小孩独自与保姆居住,仅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鉴于原、被告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胡某茜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胡某茜表达出更愿与本案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且考虑到被告表达出将胡某茜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胡某茜由被告抚养的约定,天心法院审理认为,应再给予被告一次自我纠错即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
据此,天心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但对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依法对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多关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胡某茜的详细状况;裁定陈某与胡某茜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规定其有效期为一年,在裁定失效前,胡某茜本人或与其密切接触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丹表示,此次发出的《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通过此举要让我们的父母知道抚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有哪些,督促家长依法依规地履行抚养孩子的相关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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