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在吉林获刑
中新网长春12月30日电 (谭伟旗)记者30日从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获悉,汤某某等7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近日在该院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汤某某与关某1通过QQ取得联系后,受关某1所托,由汤某某联系上线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份的散装胶囊及外包装,并化名“李平”以狗粮、配件等物品的名义,通过物流发给关某1(化名苍青阳)。
被告人关某1在收到汤某某邮寄的含有“西布曲明”成份的散装胶囊及外包装后,在黑龙江省某商贸有限公司内,组织被告人关某2(其父亲)、被告人马某某(其母亲)将散装胶囊及外包装组装成多种“减肥产品”,并带领、组织被告人刘某1(其妻子)、被告人刘某2(其岳父)、被告人王某某(其岳母)等人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赵某某、沙某某等人销售,统一由刘某2利用快递物流发货,销售额高达400多万元。
其余各被告人均在上述被告人处(或下线处)购买、销售涉案“减肥产品”。经检测,这些“减肥产品”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赵某某等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关某1非法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份的有毒、有害食品原料及包装,非法组装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刘某2、关某2、马某某、王某某明知关某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终,该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至一百三十万元不等;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至四十万不等。
对于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坦白、从犯等情节的64名被告人,该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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