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预缴物业费不能收房 检察机关坚持抗诉打破“潜规则”
中新网杭州12月14日电(郭其钰)满怀期待去收房,却被物业告知必须预缴物业费,否则不交付房屋钥匙。洪某遇此情况后,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后,他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终打破了这一房地产行业的“潜规则”。
2018年6月,洪某通过拍卖向开发商购得某房屋。交房条件成就后,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统一办理交房手续,因物业公司与洪某对交付房屋钥匙前是否应预缴物业费产生争议,致交房未成。
2019年6月,洪某起诉要求开发商交付钥匙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认为开发商已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书面通知交房,洪某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先缴纳物业费、后领取钥匙,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请。2020年5月,洪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摸排调研,发现物业公司代办交房事宜时,为确保物业收费而以交房为“要挟”,捆绑收取物业费几乎成为“潜规则”。针对这一“潜规则”,大多数购房者虽然认为不合理,但为了早日住进新房,大多会悉数缴纳。其实此时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标准尚不确定,购房者的权利极易受到损害。
此案承办检察官积极化解矛盾,劝说开发商作出适当让步,但其拒绝调解并明确表示不会就房屋钥匙交付方式做出更改。
“开发商交房和物业公司收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以购房者拒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房,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检察官认为,这侵犯了购房者依约接收房屋的权利,相应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由委托人开发商承担。
2020年9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经多次沟通协调,一个月后,开发商交付了房屋钥匙。同年1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亦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于2021年5月23日改判开发商支付洪某延期交房违约金8000元。
“‘先交物业费再交房’是开发商在房屋交付环节的通行做法或称惯例,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应让位于所谓的‘普遍做法’。”上述检察官表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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