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7月26日电 (记者 张彩林)福建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总队长刘锦安26日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福建开展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至今,已摸排登记统计的警车11862辆、“O”牌车6208辆、涉案车辆48689辆。
其中,在自查自纠阶段,共完善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警用车辆623辆,重新涂装统一外观制式警车1937辆;查纠整治走私、盗抢以及拼装、报废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警用车辆282辆,收缴挪用、套用以及伪造、变造的警用车辆牌照130副,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188个,追回外借警车48辆,追回外借警车号牌22副;查处各类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非执行紧急公务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警用车辆私用等警用车辆违规问题1439起;查纠违法违规扣留扣押、未妥善保管、擅自动用涉案车辆2025起。
7月起,福建启动警车专项治理查验合格证制度,明确规定凡在编警车牌证手续齐全,入户、年审、外观制式喷涂、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等符合规定,检查验收合格的,才能予以发放《公安机关警车专项治理查验合格证》,并粘贴在警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处备查。
截至7月20日,共有11073辆经查验合格的警车粘贴了《公安机关警车专项治理查验合格证》,剩余的800余辆警车待7月份年检合格后也将陆续粘贴《合格证》。从8月1日起,没有粘贴《合格证》的警车禁止上路行驶。
刘锦安表示,福建省公安厅将组织督察组赴各地开展专项督察,凡发现没有粘贴《公安机关警车专项治理查验合格证》上路行驶的警车一律予以查扣,并视情况通报全省。同时,对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的,将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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